天津市重新修正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作者:北宸人力 |
发布时间:2017-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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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天津视窗7月31日电:为保障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日前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进行重新修正。新的实施细则对企业年金、劳动模范退休后的补贴,以及一批特殊人群一次性领取养老补偿金的条件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职工失业而间断缴费个人养老账户予以保留
修正后的《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职工可以自愿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职工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工作或失业而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符合条件的劳动模范除基本养老金外还有补贴
1995年12月31日前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职工,在基本养老金以外,再按照一定的标准发给补贴。1996年1月1日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的,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企业年金,离退休时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
符合规定可一次性领取养老补偿金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不满15年的人员,在按照规定发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基础上,再根据其在1997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给予一次性养老补偿金,一次性养老补偿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职工出国定居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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