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险新规新品有利个人规划养老
提要:安联集团近期发布的《2007亚太地区养老金研究报告》显示,2006年到2050年期间,老龄赡养在亚太地区将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此外,在中国和印度等新兴市场国家里,城市化进程正在削弱家庭在老龄赡养方面的经济保障作用。个人积极规划养老保障,已经刻不容缓。
如果一个职工每月拿出工资中的500元购买个人养老保险产品,这部分收入本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可能在30年后领取这笔养老金时才被征收缴纳。
日前,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在论坛上宣布,正在酝酿出台个人养老保险产品缴费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便推出“税延型养老保险”。这将大大鼓励年轻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用于解决退休后的养老金积累问题。
新险种保费可能延迟缴税
所谓税延型养老保险,是指具有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式保险产品,团体和个人都可以成为投保人,个人缴费在限额内延迟缴税,改为在领取时征收个人所得税。
“鼓励个人投保商业养老险,肯定要在缴费税收上给予一定优惠政策。”参与制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的新华人寿精算师杨智呈告诉记者。
按照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我国居民个人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在领取养老金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环节,却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职工以个人名义为自己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费用,能允许被列支在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中,然后递延到领取养老保险收益的时候再缴纳,这将鼓励中青年居民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来获得养老风险保障,以对抗个人和社会日益严重的老龄化问题。
“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目前正在争取外部政策支持。”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向记者证实。他同时表示,上海即将成为首个试点城市。
而在今年8月上海保监局的一次例行新闻通气会上,相关负责人也提到了上海正在着手筹备这个项目。
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在海外的典型计划是美国著名的“401K计划”,它是根据美国1978年《国内税收法》第401条K项的规定而形成的,它是美国一种特殊的养老金制度。按该计划,企业为员工设立专门的401K账户,员工每月从其工资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养老金账户,而企业一般也为员工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员工自主选择证券组合进行投资,收益计入个人账户。当员工退休后从该账户领取养老金时,需要缴纳相关的税费。该计划多年的实践经验表明,它的延迟纳税功能,深受企业和员工欢迎。
税延型养老保费更实惠
如果税延型养老保险能够有望推出,那么对个人而言将有不少实惠。
根据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的测算,每人少收1元税费,个人就可以建立20元的养老保险。
具体来说,养老保费延迟纳税对个人来说有什么好处?精算师杨智呈列举了三点:其一就是鼓励个人投保商业养老险,仅有社保对于“未富先老”的一代来说是根本不够的,延迟纳税可以让更多人建立个人养老计划;其二是可以抑制社会资金流动性过剩,将养老需求转换为现实购买力,也就是现在的钱留在退休时消费,这对稳定金融市场是一大利好;第三是个人可以实现合理避税,推迟税收的被收取时间,使得年轻时候的收入所得能进行更好、更长时间的积累。
更多养老险产品有望面市
据介绍,商业养老保险是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与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一起,共同构建了我国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
虽然,我国的商业养老保险发展迅速,但在个人养老保险产品的类别上,仍然以定额年金保险、有保底收益的分红类年金、无保底承诺的投资连结类保险,以及具有保障功能的储蓄型寿险产品等传统产品为主。
这一情况有望在未来得到改善。除了前文提到的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计划,在日前召开的全球商业养老金论坛上,陈文辉还宣布,我国将采取有效措施丰富养老保险产品,研究开发指数连结型产品和变额给付型产品,以及为家庭成员同时提供保障的联合生存和最后生存年金产品;建立政府认可的个人养老金计划;积极探索覆盖失地农民、农民工等人群的养老保险产品创新。
鼓励养老金年金化领取
而在不久前的11月12日,中国保监会还颁布了《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与此前征求意见稿相比,最大的不同之一就是“鼓励养老年金化领取”,鼓励养老生存金实行分期给付,真正体现养老的用途,同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含有终身年金领取方式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是每月发放的,如果个人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可以一次性发放,则很难保证这部分资金都能用于养老用途,违背了补充养老的初衷。如果个人将此资金一次性消费掉,则个人养老还是存在缺口,很难真正防止“老而贫困”。
相比房产、基金、银行存款等资产,保险养老的好处是能够强制储蓄、定额领取,保险的年金化领取模式,则可以防止一次性领取养老金非理智花掉。另外,年金化支取对于现在人们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寿命延长的趋势也是有好处的,活得越长,领得越多,可以有效抵抗长寿风险。
要明确归属控制投资风险
新的商业养老险《办法》还要求,在合同中应当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自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被保险人在离职时,有权申请提取该被保险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已归属权益;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设置公共账户的,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不得计入公共账户。
这是国内保险法规中第一次提出养老保险权益归属的概念。权益归属在国外养老金领域中已经成为非常普及的概念,是保障企业员工年金权益的重要工具,也被普遍用于员工的中长期激励计划中。权益归属的操作方式一般是这样的:对于企业为员工的缴费部分,企业设定一个与服务年限挂钩的归属比例,如服务满一年的,企业缴费的10%权益归属给个人,服务满五年的,企业缴费的100%权益归属给个人。如果这个员工在服务一年后不满两年的时候离开公司了,他就只能获得个人缴费的全部以及企业缴费的10%。如果服务满五年以上才离职的,就可以获得100%的企业缴费权益。这样,个人对年金的拥有权就得到明确的界定,退休收入的安全也得到保障,同时在企业内部还起到了中长期激励的作用。
此次《办法》第23、40条则规定,对于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保险产品,在合同约定开始领取的前5年内,保险公司不得向其推荐高风险投资组合。如果个人自愿并坚持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的,保险公司应向其书面提示投资风险,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在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上签字确认,确保养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并兼顾收益
对于个人而言,由于养老保险金是在退休后才提取使用的,所以在年轻的时候并不急需使用养老保险金,这时养老保险金风险承受能力较高,个人可以利用这个宝贵的机会获得中长期较高的收益率。在临近退休之前的5年内,个人应该使用比较保守的投资策略,保护已经取得的投资成果不受损害。这是比较正确的投资策略安排。目前国内养老保险业务刚刚起步,很多企业和员工个人都缺乏正确的投资知识,有的时候过分追求安全,将基金全部放入低风险投资组合,有的时候又过分追求收益,盲目投入到高风险投资组合。
业内动态:第二批年金资格尘埃落定
日前,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结果,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举夺得三金,获得法人受托机构、投资管理人和账户管理人三项资格,是迄今为止国内第一家一次获得三项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为形成国内专业养老金管理机构的模式和行业标准开拓了一条新的道路。长江养老保险公司作为专司企业年金管理的金融机构,股东由十三家中央企业和上海特大型金融和国有企业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