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我国养老双轨制“并轨”又向前推进一步;迎新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意味着我国养老“并轨”又向前推进一步。
今年初,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这项涉及3000多万名在职“体制内人员”的制度引发公众关注。探讨多年的养老双轨制“并轨”,随着职业年金办法的公布正式露出完整的轮廓。养老“并轨”后,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人员都要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发放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是一致的,这部分养老金的替代率(占在职工资的比重)不会超过60%,而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替代率在70%至90%。通过职业年金的实施可以弥补“并轨”之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收入的减少,无疑为改革消除了阻力。通过投资运营等,职业年金预计能将替代率提高20个百分点以上,基本维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待遇不降低。当然,这也导致坊间出现对于养老待遇仍存在差距的争议。在公众期待的改革方案中,养老保险应该是一轨的,任何人无论身在何种单位和企业,他们享受到的养老权利应该是平等的。
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并非一时之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按照顶层设计,改革方向是在基础养老之上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加补充”是养老保险改革的要点。这意味着不只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被纳入改革视野,全社会范围内的企业年金也同样在改革之列。其实,养老金的“三个支柱”中的第一支柱是基础养老金,第二是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第三是商业养老保险。然而,我国仍基本依靠基础养老金这一支柱。我国自2004年就施行企业年金制度,但有别于职业年金的强制性,企业年金主要强调企业和员工自愿,因此覆盖面相对有限。据人社部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全国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人数为2200多万人。按此测算,缴纳企业年金的企业员工,占全国城镇就业人员的比例不足6%,其余大部分企业职工退休仍只能领取社会基本养老金。本应承担“第二支柱”责任的补充养老保险,如今被视为“奢侈品”。
逐步出台一些政策鼓励企业为职工缴纳企业年金,甚至考虑强制性的最低限度的年金缴纳制度,由企业根据它的成本、市场各种状况自主选择幅度。同时,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基本福利制度不能无限扩大,企业的合法利益应该得到保障,给企业创造好的税收环境,扶持企业能够发展起来,这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和根本。企业是否愿意建立更高的企业年金,要让企业根据自己的能力自我决定,那时,企业年金就会成为它吸引人才的一个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