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退休后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3月30日,省和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在南京安德门民工市场举行“走进农民工—12333全国统一咨询日”活动。该市场聚集大批四五十岁的大龄打工者,养老保险成其关注焦点。
咨询现场,在外打拼20多年的王天翔的参保经历颇有代表性。今年58岁的老王先后在淮安、上海、广州、温州、南京等8个城市打工,在广州、温州、南京有过短暂的参保经历,妻子还为老王在泗阳老家买了居民养老保险。“2007年离开广东时,我把缴的养老保险金提了出来。但后来在温州缴了两年保险费,在南京缴了一年多社保费,单位都不给提。我还有两年就60岁了,在这些地区缴的养老保险费有没有用?”
对此,省人社厅信息中心主任张斌峰表示,随着越来越多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进城打工人员进入退休年龄,养老已是摆在这些第一代农民工面前最现实的问题。农民工流动性强,不少人曾在一个或多个城市参保缴费,很多人对养老政策不太了解,如何享受退休待遇确实困扰着他们。
2008年前,少数农民工离开打工地时往往选择退保,但只能领取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部分,养老保险中的大头—社会统筹部分并不能提取。为保障农民工养老权益,2008年国家出台政策,规定养老保险只能转移不能退保。但对职工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居民养老保险不同险种之间如何接续一直没有明确政策。
困扰农民工多年的养老问题最近终于得以解决。国家刚出台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对农民工在城镇参保缴费的权益保障作出具体规定,参保人员在劳动年龄段内根据其就业状态,分别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参加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行归集。
当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的,其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作为计发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依据;对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鼓励延长缴费直至满15年,使之可以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如果其本人不愿延长缴费的,将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合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与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累加,作为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政策专家建议,由于目前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普遍高于居民养老保险,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应尽量选择延长缴费年限直至符合享受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待遇条件。
省人社厅提醒农民工朋友,遇到任何就业、保障、维权问题,都可拨打电话12333进行咨询,也可用手机下载“江苏人社”移动客户端,随时随地获取社保资讯、政策、办事、社保账户查询、维权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