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昨日,国务院正式公布《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务院决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且在“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据了解,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分别于2009年和2011年启动试点,2012年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截至2013年底,全国新农保、城居保参保人数已达4.98亿人,其中领取待遇人数达1.38亿人,加上职工养老保险,合计覆盖了8.2亿人。
合并新农保城居保实现“四个统一”
《意见》要求,通过合并实施新农保和城居保,形成“四个统一”,一是统一制度名称,合并后的新农保和城居保统一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行,共同构成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二是统一政策标准,在新农保、城居保原来分别设置的缴费档次的基础上,统一归并、增设缴费档次,使城乡居民缴费有更多自主选择权,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中央统一确定。
三是统一管理服务,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逐步推进省级管理,按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
四是统一信息系统,整合形成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高年缴2000元
《意见》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意见》将缴费标准调整为12个档次,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同时,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意见》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根据《意见》,国家将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未来,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年满60周岁、缴费满15年可领取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