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三统一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三统一”6月24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并于印发之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我省开始正式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轨,在全省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今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个制度的缴费档次、财政补助标准和养老金待遇水平将全部统一,城乡居民可公平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截至目前,全省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的总人数已达到1521.2万人。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
个人缴费:
缴费标准设12个档次,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
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个人缴费分12个档次可自主选择,多缴多得
一直以来,农村户口居民养老待遇低于城市户口居民养老待遇,抑制了农村居民养老缴费的积极性。对此,2012年起,我省在实现新农保、城居保全覆盖的基础上,逐步探索两项制度的合并实施。意在通过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之间的互联互通,对居民基本养老需求进行兜底设计,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
今年2月,国务院印发文件,要求各地逐步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截至目前,我省已有灵石、山阴等46个县(市、区)整合资源,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标准分100元至1000元10个档次。这46个县(市、区)建立了统一的政策衔接、经办规程,制定一级经办、二级操作、三级管理的经办模式。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的缴费档次、财政补助标准和养老金待遇水平全部统一。
在先行先试的基础上,我省于6月24日出台《意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一政策即日起在全省统一施行。今后,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将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部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以后将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新政策在个人缴费部分的设定上体现三个“亮点”:按照社会保险制度的普遍原则,明确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履行缴费义务是其获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多缴可以多得;把原来新农保和城居保分别设置的100元至500元5个缴费档次和100元至1000元10个缴费档次,统一归并为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给予城乡居民平等的自主选择权;增设1500元、2000元两个档次,为有更高缴费意愿和能力的居民提供更多选择。
低保户等困难群体政府代缴养老保费
集体补助方面,《意见》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将分为基础养老金补贴(出口补)和缴费补贴(入口补)两部分。今后,政府将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补助,省政府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补助或省市县级财政共同补助,市县政府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将由市县政府补助。《意见》规定,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最低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至600元补60元、缴700元至900元补70元、缴1000元至2000元补80元。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个人不缴费不予补贴,事后追补缴费也不予补贴。
对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应由当地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