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出台系列新政策
日前,我县出台《太湖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太政办发〔2015〕1号),在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基础养老金、丧葬补助、个人账户继承等方面做出调整,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贯彻落实到位。
一是扩大了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保。
二是增设了缴费档次。个人缴费在原来的100元至1000元、1500元和2000元12个缴费档次的基础上,增设了3000元的缴费档次。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县人民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标准(100元/年)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三是提高了缴费补贴。把原不分缴费档次高低一律补贴30元调整为实行梯度补贴,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分别补30元、35元、40元和50元,缴500元及以上补6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0元,其余部分由县财政承担。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县人民政府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再增加30元/年。
四是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由5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0元。鼓励长缴多得,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性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
五是调整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政策。新政策规定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全部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不再剔除政府补贴部分。
六是建立了丧葬补助金制度。从2015年1月1日起,参保人死亡(缴费期和待遇领取期均适用),县财政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标准为国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目前为560元)。
新政还明确了政策启动实施时(我县政策启动实施时间为2011年7月1日)已年满60周岁,目前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国发〔2014〕8号文件印发之月(2014年2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对城乡居保制度内转移、城乡居保与职工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办法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据统计,新政实施后,县财政每年将投入620多万元,较往年增加210多万元,中央支付的基础养老金月增加120多万元,月发放养老金总额也由500万元左右增加到620多万元。制度的完善,保障水平的提升,必将促进我县民生工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