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2011年,我区将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建立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12年,我区实现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为了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日前,自治区政府正式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个人缴费档次设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机制、丧葬补助金制度等方面的政策进行了完善和创新。
按照《意见》要求,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其中,在个人缴费方面,新出台的《意见》在以前100元至1000元10个档次的基础上,调整设定为13个档次。即: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据自治区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之所以增设档次,是为了给参保人提供更多的选择,以适应不同收入水平群体的需求。在集体补助方面,有条件的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召开嘎查村民会议民主确定。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在政府补贴方面,政府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并按照100元至3000元13个缴费档次给予补贴。其中:选择100元至400元缴费档次的分别补贴30元、35元、40元、45元;选择500元至1000元缴费档次的分别补贴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85元;选择1500元、2000元、30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85元。对于城乡低保户、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等缴费困难群体,按照100元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允许代缴人员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按照相应档次享受缴费补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意见》明确在基础养老金方面,自治区确定全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在此基础上,对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另增加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另增加20元。参保人选择200元及以上档次并且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提高2元。自治区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包括政府补贴)可以依法继承。
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自新农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之日起,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保人缴费补贴、政府代缴的养老保险费以及自治区提高的基础养老金,由自治区各级财政负担。按照《意见》要求,自治区原则上负担全区补贴总额的50%,盟市至少负担25%,其余部分由旗县(市、区)负担。自治区补贴依据各盟市财力状况划分为三类,重点向困难地区倾斜。其中:一类地区补助40%,二类地区补助50%,三类地区补助60%。在上述标准基础上,盟市、旗县(市、区)可以根据财力状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提高部分由当地财政负担。自治区根据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成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通知 》要求,从2014年7月1日起,中央确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由原来55元提高到70元。待中央补助资金下拨后,自治区将作统一调整。
作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项内容,《意见》明确,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但相应的补助金待遇金额并没有明确。对此,自治区相关部门人士分析,此举将有助于减轻参保居民家庭丧葬费负担,同时,便于及时核查参保人员领取待遇信息。也就是说,这一举措也是为了有效防止参保人员死亡信息不及时上报、多领取养老金现象的发生。
《意见》要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嘎查村、社区协办员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嘎查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此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