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次招工手续的社保参保人员,确认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作者:北宸人力 |
发布时间:2017-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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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次招工手续的参保人员,如何确认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也许有朋友可能知道这样一个案例:李先生1974年在广西某县插队,1978年招工进入一家企业。因为个人原因没有到这个企业报到,企业把李先生作了除名处理。1980年李先生再次办理了招工手续到另一家企业上班,1992年1月开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一直到2001年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将人事档案托管在柳州市就业服务中心
李先生于 2017年 6 月向市社保局申请办理退休,社保局根据其人事档案记载及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核定他的参加工作时间从1980年4月第二次招工时间算起,在实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前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与1992年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李先生表示不能接受,向社保局的上级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申请行政复议。
那社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是如何确认的呢?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参加工作时间”是指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作的起始时间或首次缴纳养老保险缴费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实际个人缴费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
依 据: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因个人原因脱离过工作 ,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参加革命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算起”。也就是说办理有二次招工情形的,参加工作时间从第二次办理招工手续时计算(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后,以实际缴费年限作为退休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此外,
如参保人员对社保局所做出的“社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确认”或养老金核发有异议的,可在60日内向社保局的上级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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