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上调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工作的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标准
按照“小步快走”的方式,以2020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达到100元为目标,调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85元。
二、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负担,省财政平均负担三分之二,市州、县市区财政平均负担三分之一,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省与市州、县市区财政的具体分担比例仍按湘财预〔2014〕10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1、调整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是省委、省政府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举措之一,请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及时调整预算支出,确保调标资金按时足额到位。2017年的调标工作要在2017年国庆节前完成,并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2、鼓励各市县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国家和省最低标准基础上提高本地区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国家和省规定提高的基础养老金金额,各地不得冲抵或替代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3、各地要充分利用好本次调标的契机,结合实际开展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同时进一步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选择更高档次缴费、长期持续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达到“保基本”的目标。各地要积极开展领取待遇人员信息联网比对工作和公示,及时核实,处理重复领取待遇人员信息和举报情况,稽核追回多领的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