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医保社保未交齐 员工权益谁保障?
两起案例中的退休员工和被辞退员工通过起诉,要回了医保费和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由于管理不规范、经营困难等原因,没有为员工足额缴交医保、社保等费用,造成员工离职或退休后无法享受应有的权利。这些员工的损失能否找单位索赔呢?如果原单位倒闭、破产或解散了,员工又该找谁主张自己的权利呢?本期《说事释法》精选了我市法院近期宣判的几起典型案例,希望能对广大劳动者有所启示。
案例一: 公司执照被吊销多年 员工医保费找谁要?
刘女士等14人原系福州市工艺晶体厂职工。1984年,该厂与外方合资成立福州珍宝有限公司。1991年底,福州珍宝有限公司全部转让给香港冠顺有限公司,原公司也更名为福建冠顺珠宝首饰有限公司。1994年,企业变更为金宝公司,投资方为香港金宝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属外商独资企业。
刘女士等14人退休前的工作单位均是福建冠顺珠宝首饰有限公司。2000年1月,金宝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甲因车祸死亡,单位停止生产。2002年2月,工商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金宝公司营业执照,要求其债权债务由股东组织清算。但其股东并未组织清算。
金宝公司一直没给刘女士等14名退休工人办理医疗保险手续,他们只得自行出资缴纳了医疗保险费用共计21万多元。2006年左右,他们就此向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裁决金宝公司承担支付保险费的责任,同时驳回他们的其他请求。
刘女士等14人认为,吴甲死亡后,其遗孀孙女士、儿子吴乙仍然是金宝公司的股东,继续行使公司的管理职权,依法继承了吴甲的全部财产,包括吴甲在金宝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因此,对于该公司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吴乙和孙女士有义务办理。
为此,刘女士等14人于2007年左右将金宝公司和吴乙、孙女士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支付原告的医疗保险费用21万多元。 2008年,法院审理认为,金宝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金宝公司对职工所应承担的支付医疗保险费的义务,并不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吴甲的个人债务。因此,法院只判令金宝公司支付刘女士等14人医保费用21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