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天津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增加政府医疗补助提高医疗保险待遇
增加政府医疗补助,提高医疗保险待遇
提高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每年每人420元提高到520元,每人增加补助100元;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每年每人增加10元,即学生儿童由50元调整为60元,成年居民分别调整为80元、310元、610元。
提高医保报销水平。将门急诊、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500元;将居民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分别由7万元、9万元、11万元统一提高到18万元。将各档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
提高困难居民参保报销档次。对低保和特困家庭中的单亲、失独、重度残疾、农村 五保 和城市 三无 人员,患病住院治疗(含门诊特定病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按照医保低档次600元参保报销,改为按照高档次1130元参保报销。
提高优抚对象保障水平。对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用补助标准分别提高10个百分点。
以上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扩大医疗救助范围,搞好困难群体医疗救助
扩大医疗救助范围。将不属于低保特困范围但日常医药费开支较多的5万重残人员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增加大病救助病种,实施分类救助。在已确定的八种大病的基础上,对甲亢、I型糖尿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脑梗死五种大病患者的家庭,以及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的家庭,在审核低保和特困资格时,按低保标准的50%核减收入。对享受低保待遇的60岁以上老年人由增发低保标准的10%调整为增发30%,对城市 三无 人员由增发低保标准的50%调整为增发100%。
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需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2万元以下部分救助比例由50%提高到60%,2万元以上部分救助比例由55%提高到80%。
加大重点人群的临时救助力度。将低收入水平家庭成员患大病,且又有残疾、退休、年幼、在学等情况的家庭,作为重点医疗救助对象,继续由各区县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救助。
增加医疗救助次数,健全医疗兜底救助制度。将现在已经开展的年底兜底救助改为半年一次救助;对医疗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由区县给予生活和医疗帮扶。
以上政策自今年1月1日实施。
帮扶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
为做好困难家庭院校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将全市城乡低保户和特困救济家庭中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尚未就业的各类院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帮扶范围,进行实名登记、建档立册,并录入就业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每个登记在册的毕业生指定专人进行职业指导,签订帮扶协议。
鼓励求职就业:对毕业年度内困难家庭院校毕业生参加招聘市场求职就业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鼓励参加见习和技能培训:对参加就业见习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60%,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见习费补贴;对参加企业定向培训的,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规定的市场需求和培训补贴目录给予培训成本100%的培训费补贴和技能鉴定费补贴。
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对招用困难家庭院校毕业生的各类企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一年岗位补贴和三年社保补贴。
鼓励自主创业:优先给予小额贷款、创业场地、创业项目扶持。
鼓励基层就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社区、行政村等基层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岗位;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选聘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担任特岗人员。
新政策对困难居民参保报销也是有要求的,对已经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人员中的重度残疾、单亲、失独、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人员,由原来按低档次参保缴费调整为按最高档次参保,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同时调整为按照最高档次报销。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人员的基础上,将重度残疾和领取物价补贴的低收入家庭人员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因患大病住院治疗造成医疗负担过重的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和其他相关人员,由每年救助一次改为每半年救助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