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调整
作者:北宸人力 |
发布时间:2017-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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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5年7月1日起,中山2015-2016年度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61 .25元/人/月,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12元/人/月,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245 .00元/人/月。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同时表示,这是根据中山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4年度中山市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的通知》的规定,20 14年中山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451元。据悉,中山市2015—2016年度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由2240元调整为2450元,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由2200元调整为2400元。
基本医疗保险基数调整后,单位参保的个人缴费由原来每月(下同)11.2元提高至12 .25元;城乡居民由原来33.6元提高至36.75元。补充医疗保险单位参保的个人缴费由原来67.2元调整为73.5元;城乡居民由原来224元提高至245元。与此同时,医疗保险待遇也相应调整。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由806元(缴费不满一年)、1344元(缴费一年或以上)分别增加至882元和1470元。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0662元,即我市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54元的300%;个人缴费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高于缴费基数上限10662元的,以上限为缴费基数;低于缴费基数下限2408元的(含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为零),以缴费基数下限为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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