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宁德市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本月起,宁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新调整。记者8日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宁德市转发了《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并将宁德市零售药店的限额购药刷卡100元/天调整为200元/天。
“最大调整就是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而此前参保人员住院发生医疗费用的自费部分只能用现金支付。”调整后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所有个人负担(含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零售药店只用于限额购药)。
记者了解到,扩大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这一工作宁德市一直走在全省前列,此次调整实际上是在去年扩大的基础上进行再扩大。为提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员负担,2013年宁德市出台《关于调整宁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在宁德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结算购买药品(准字号药品、中药饮片)、医疗器械(食药监械字、药监械字)、消毒用品(卫消字)费用;允许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结算在统筹区内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费用;宁德市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调整后各定点零售药店要整合药店信息系统,实现药品销售与医保结算一体化,必须为参保人员提供与实物相符的购药发票和清单,不允许销售与医保结算分开操作,杜绝篡换项目现象。医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管,对于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要按照定点协议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报告主管部门取消其定点服务资格。
此次调整还将重性精神病人门诊药物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其管理暂行办法及用药和诊疗项目可支付范围按照《关于新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确定新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的用药和诊疗项目可支付范围的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