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兰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规定
兰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规定4月1日起执行
转诊医疗机构备案患者可转外就医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 讯(记者田玥)4月20日,记者从兰州市医保局获悉,《兰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规定》日前正式印发,4月1日起执行,有限期为两年。《规定》对城镇医保参保人员因异地安置、转外就医、出差探亲等期间在异地就医,从申办流程、医疗费用审核结算、转诊医疗机构管理、就医人员管理、争议处理等方面予以进一步规范。其中,增加非正常审批异地就医医疗费用解决渠道,因病情危急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办理转外手续的须在转外就医后20日内按规定程序补办;不属于适用范围产生的异地住院医疗费用,确因特殊情况,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审定后,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个人自付50%,剩余部分按相关标准、比例给予报销。
适用范围:
异地安置、转外就医、出差探亲等期间在异地住院治疗
《规定》适用于参保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因异地安置、转外就医、出差探亲等期间在异地住院治疗。
●异地安置是指参保城镇职工中的在职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或退休人员在异地安家后(不含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在居住地选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转外就医是指参保城镇职工、城镇居民经兰州市医保经办机构确定的11家医疗机构:甘肃省人民医院、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甘肃省肿瘤医院、甘肃省妇幼保健院、甘肃省中医院、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限肝病)、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限精神类疾病)、兰州市肺科医院(限传染病)诊断后,符合多次检查会诊,仍不能明确诊断的疑难病症患者;因病情需要做某项检查和治疗而兰州市定点医疗机构无此项业务的;病情严重有必要转院抢救的患者三项条件之一的,需转往本行政区域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出差探亲是指参保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因公外出、探亲、旅游期间等因急诊、急救需住院治疗(急诊、急救病种参考范围为:呼吸系统疾病、循环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代谢疾病、神经系统疾病、泌尿性疾病、患者生命体征出现危、重、急现象,需急诊抢救治疗的七大类疾病)。
申办流程:因病情危急等特殊情况未办可补办
参保城镇职工申请异地安置,需填写相关表格,再按相关规程的有关要求办理。参保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原则上不转往本行政区域外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确需转往本行政区域外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由具有转诊资格的医疗机构经办。
具体流程为:转诊医疗机构检查诊断或治疗后,由经治医师(副高级以上职称)填写申请表,说明转外就医理由,科室主任、分管医保院长逐级审核同意,经该医疗机构医保办登记签章后,患者即可转外就医。市医保经办机构组织相关专业医学专家,每月对定点医疗机构上月转外就医情况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及时反馈转诊医疗机构。同时,因病情危急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办理转外手续的,须在转外就医后20日内按规定程序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