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山东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解读为了方便群众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山东省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有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解读一:为什么要进行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工作?
据了解,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新要求,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山东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在总结我省东营等市先行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3年11月,省政府研究决定整合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出台了《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按照省政府决策部署,为加快推进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工作,2014年1月,省政府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2号),进一步明确了整合的基本原则、整合内容、工作步骤、组织实施等事项,对整合工作作出了具体安排。
解读二:如何进行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工作?
齐鲁网记者了解到,为稳妥有序地推进整合工作,《实施方案》提出了四条原则:一是上下联动、协同推进。考虑到整合工作时限性强的特点,要求各级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同步开展整合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整合任务。二是整体移交、注重衔接。按照统一管理的要求,新农合职能、编制、人员、基金、资产等整体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市妥善处理好体制、制度并轨期间的有关问题,缩短整合时间,做好工作衔接,确保管理和经办队伍思想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三是积极稳妥、有序整合。各市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并按照先整合机构、人员、基金、信息系统等后整合基本制度的原则,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做好整合工作。四是强化监管,规范运行。要求各地在整合期间严格基金管理,加强基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落实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解读三、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步骤
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原由不同部门管理,整合后,城乡居民医保统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这项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需要整合的内容很多,按照《实施方案》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是整合职能、机构、编制、人员、资产、档案、信息数据。以省政府常务会明确整合的时间(2013年11月22日)为时间节点,县(市、区)和乡镇从事新农合工作的在编和聘用人员,以及省、市新农合在编工作人员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农合管理职能、机构、编制、固定资产、资金、文书档案、数据资料(含纸质和电子文档)等,随人员划转或移交。
二是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将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合并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农合基金(含大病保险资金)随人员一并移交,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整合完成前,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当期出现缺口的,由原统筹地区政府负责解决。
三是整合信息系统。按照标准统一、资源共享、数据集中、服务延伸的要求,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确保2014年6月底前完成对居民医保信息系统的改造升级,建立起统一的居民参保人员数据库和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目录数据库,并实现信息系统与所有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联网。
四是整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参保范围。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不含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统筹层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原则上统收统支。暂不具备基金统收统支条件的市,可先从建立市级调剂金制度起步,县(市、区)上解调剂金比例不低于当期基金收入的20%.实行调剂金制度的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向市级统收统支过渡,到2017年底,各市全部实现基金市级统收统支。
筹资方式和标准。居民以家庭、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为次年的参保缴费期。新生儿按当地规定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各市统一确定个人缴费档次,具备条件的可采取一档缴费方式;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多档缴费方式,缴费档次原则上不超过三档,并逐步向一档过渡。打破城乡居民身份限制,允许居民自愿选择缴费档次。2014年,各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400元,其中政府补助不低于320元;2015年,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450元,其中政府补助不低于360元。此后,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医疗消费需求等情况,适时提高政府补助和缴费标准。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并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渠道予以资助。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完善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全部纳入门诊统筹制度的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门诊医疗待遇。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居民医保基金划拨,一般掌握在居民医保基金总额的15%左右。普通门诊统筹基金重点解决参保居民门诊多发病、常见病医疗费用负担,主要用于支付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的医保甲类药品、基本药物、一般诊疗费和其他基层医疗服务必须的医疗费用。对于在非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未经基层医疗机构转诊的,原则上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原则上支付比例不低于50%.
完善住院医疗待遇政策。各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平均支付比例不低于70%,2015年达到75%.最高支付限额要达到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加权平均)的8倍以上。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差距,引导参保人员到较低级别医疗机构就医。
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保障对象为城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年度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10%左右。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并剔除按规定不予支付的部分后,个人累计负担超过一定额度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医疗服务和管理。对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按照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整体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经考核不符合定点条件且未按规定整改的,取消定点资格。适应普通门诊统筹的需要,优先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定点范围。为便于就医管理和结算,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原则上选一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门诊定点,一般一年一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高值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2014年整合过渡期间,城乡居民暂分别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原新农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从2015年起,原新农合药品目录药品品种整体纳入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对选择不同缴费档次的参保居民用药品种分别作出标识。
基金管理和监督。各市按年度编制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编制基金收入预算应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参保率、筹资标准等因素;编制基金支出预算应综合考虑当地参保人员年龄结构、疾病谱、医疗费用增长、基本医疗保险受益面、保障水平和基金结余情况等因素。要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构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系统,将统筹基金结余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预警监测的关键性指标,加强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分析。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一般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连续2年统筹基金当期结余率超过15%的,可适当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统筹基金出现当期收不抵支的统筹地区,要认真查找超支原因,通过改进结算方式、加强支出管理等途径,控制费用支出增长。
《实施方案》要求,2014年2月底前完成新农合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数据等移交工作;3月底前,各市在全面摸清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政策、基金收支、信息系统建设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工作方案,以市政府名义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6月底前,完成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改造升级;8月底前,各市制定出台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确保自2014年9月1日起,按统一政策组织居民参保。
解读四、城乡医保整合有何意义?
通过实施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将进一步促进我省居民医保事业的发展。一是管理职能和经办机构统一,有效降低了公共管理成本,解决了重复参保、重复财政补贴、重复建设信息系统等问题,并避免了政出多门、政策不平衡的矛盾。二是打破了城乡居民身份限制,允许城乡居民自愿选择缴费档次并享受相应医疗待遇,执行统一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目录,进一步增强了基本医保制度的公平性。三是制度整合后,实行市级统筹,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网上即时结算,城乡居民看病就医更加方便。四是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后,基金规模增大,保障能力将进一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