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人群和待遇标准
城镇老年人
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包括以下人员:
1.参照《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
2.参照《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
3.在外埠办理退休手续未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且回京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人员;
4.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手续且回京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人员及其配偶;
5.北京市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京社保发〔2011〕10号
6.原北京知青及其配偶回京取得本市非农户籍的人员(京人社医发〔2010〕304号补充内容)。
学生儿童
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工读学校和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就读的在册学生,以及参保缴费当年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托幼机构儿童和散居婴幼儿。包括以下人员:
1.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历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职非北京生源的学生和应届博士研究生)
2.在京接受义务教育的华侨适龄子女;
3.经国家和市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学校开设的新疆班和西藏班就读的学生,以及在北京西藏中学就读的学生;
4.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在外省市就读且没有参加当地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
5.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的学生;
6.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年龄在22周岁以下的高考复读生;
7.符合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享受免收借读费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原北京知青子女、随军家属中的适龄学生儿童、在京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子女、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台胞)子女、本市引进人才子女、留学回国人员子女;
8.父母一方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的学生儿童;
9.取得《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的子女;普通高等院校不包括成人教育以及函授、进修、网络、业余、广播电视等学校的学生。
城镇无业居民
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居民。
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职非北京生源的学生中,非应届博士研究生可按城镇无业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不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按失业保险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人员医疗补助待遇,不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其他城镇居民
1.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以及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见义勇为的城镇居民。
2.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