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洛阳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洛阳市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予以调整。其中包括,从7月1日起,将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将可用于购买药品、为亲属缴纳城镇居民医保费用,还可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体检费用;另外转外就医人员的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不再增加10%;参保职工工作调动时,个人医保账户余额可随之转移,也可以直接支付给本人。
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家属也可使用
据了解,目前,洛阳市医保个人账户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支付范围偏窄,部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结余额度较大,个人账户的使用效率较低。
洛阳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7月1日起洛阳市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主体范围和支付范围都有所扩大。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用于支付其家庭成员及亲属住院就医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为其家庭成员及亲属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支付本人应缴纳的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用于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食健字保健食品、消杀类用品、家用医疗器械及耗材的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健康体检费用。“参保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扩大,将有效解决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窄,部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结存较多,使用效率不高,起不到共济作用的弊端。”该负责人说。
职工工作调动,医保账户余额可“提现”
记者还了解到,过去参保职工调至统筹地区以外时,其个人医保账户余额只能随之转移至调入地的医保经办机构,需要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的名称、开户行名称、银行账户、参保单位名称等信息,不仅给参保职工带来诸多不便,且办理周期也较长。从今年7月1日起,参保职工工作调动时,根据个人申请,其个人医保账户余额可随之转移,也可以现金的形式直接支付给本人。此举极大地方便了参保职工的工作调动。
同时,记者了解到,从今年7月1日起,按规定办理转外就医备案手续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其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不再增加10%,报销比例与在洛阳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