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生育保险新政解读:产检费用并非改用医保报销
5月26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官网发布了,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对《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通告一出舆论大哗,部分生育保险待遇的调整引发了诸多猜测,“政府变相转嫁财政压力”、“为生二胎者埋单”、“女性就业歧视恶化”、“间接导致妇女生育权益受损”等说法甚嚣尘上,甚至有媒体公开宣称“广州拟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产检改用医保报销”……虽然征求意见的结果尚不得而知,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经过舆论的发酵沉淀和官方声音的一再澄清,人们对新政的解读和认识已逐渐趋向客观和理性。
对比之下再识“新政”
旧规:
《关于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函〔2011〕43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0〕3号)
VS
新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的通知》(粤人社规[2014]6号)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键点
明确取消的待遇
1.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按照现行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女职工生育顺产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5%计发,难产或多胞胎按50%计发。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用人单位要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标准支付给女职工。”新政中这一项费用取消。
2.一、二级分娩300元补贴:按照现行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凡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参保人,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随生育津贴一并发放。” 新政中这一项补偿性费用取消。
支付主体变更的待遇
计划生育奖励假期生育津贴取消 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按照现行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而其中“产假”范围包括:“正常产假”、“办理独生子女证的计划生育假”35天、“晚育假”15天、“难产假”、“引产假”、“多胞胎生育假”和“流产假”。并且规定,男配偶看护假期(按人口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为10天)工资,也按生育津贴的规定执行。
新政规定,“属于计划生育奖励假期或晚婚、晚育奖励假期以及看护假期,参保人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产假工资”。也就是说,原来可以享受到的35天办理独生子女证的计划生育假、15天晚婚晚育假、及10天配偶看护假共计60天假期的生育津贴将被取消,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职工在此系列产假期间不能享受相关待遇,只是支付方式由生育津贴改为工资支付,支付主体由政府变为用人单位,且如果用人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待遇标准亦不会改变。
明确增加的待遇
1.产检开始时间由16周提至12周
按旧政策,分娩参保人于“妊娠16周开始产前检查”,且只有8次产检,4次B超检查。而新政策规定,产妇办理生育保险就医凭证,即产检开始的时间提前至了“12周”,这将更加有利于孕早期的母婴保健,也更有利于对新生儿出生缺陷的干预。
此外,记者通过再三研读新政发现,新政第十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产期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属于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广州市人社局工伤和生育保险处处长张学文也在5月27日就新政进行进一步解读中明确表示,“新政后参保人产前检查费用由医保基金承担”的说法是对政策的误读。且新政中强调的是医生根据孕妇实际需求进行产检,该多就多,该少就少,满足产妇实际需求。
2.计划生育手术假期期间将享受生育津贴
按照新政规定,参保人实施放置宫内节育器、事实输卵管结扎、实施输精管结扎等计划生育手术,不但可以按原有规定享受既有假期,还可以根据实际假期享受生育津贴。
声音
企业HR:改由企业支付的钱或最终转嫁给员工
某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公司HR小雅告诉记者:“广州生育保险新政把计划生育奖励性假期的生育津贴等取消,改由企业支付。个人认为对于很多企业来说负担比较重,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如制衣厂、制鞋厂,女工数量多。由此肯定会想尽办法找‘对策’,最终这笔费用可能就‘流产’了。而怀孕的女工为了保住工作,一般也不会去跟企业翻脸,真正去劳动部门投诉的我估计比较少。”
应届女大学生:新政之下,女性求职更难了
广州某知名高校新闻专业女生小薛即将毕业。她告诉记者,自己从去年年底就开始卖力参加各种招聘会。“虽然明面上企业都表示不会有性别歧视,但实际上有些职位女生明明可以做的,对方还是会以‘岗位特殊需要’为由优先甚至只招录男生。现在新政要用人单位承担怀孕女工部分产假津贴,肯定会给未婚未育、特别是已婚未育的女性求职制造障碍。”
工会:希望保留原有生育津贴规定
广州市总工会生活保障部部长钟志强表示,目前社会上对新政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计划生育奖励假期生育津贴取消,改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会站在职工的立场上来说,是希望可以保留原来的相关规定,工会也就此向人社部门提出了看法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