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政策
近日,郑州市财政局联合市人社局印发文件,对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有关待遇进行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 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
参保居民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的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12月20日。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在3个月内补足欠费。从补足欠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统筹基金和大病保险资金不予支付。
二、 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一是18周岁以下(含参保时不满一周岁的新出生婴儿,含一周岁)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30元调整为120元。
二是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80元调整为200元。
三是全日制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30元调整为60元;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将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拨给学校,由学校统一管理,包干使用。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四是18周岁以下属于我市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等人员,其个人缴费部分扣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外剩余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区财政分别承担50%。
已经按照原标准缴纳2016年度居民医保费的参保人员,在缴纳2017年度居民医保费时一并补齐差额部分。
三、 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类、二类、三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300、500、800、1000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调整为80%、80%、75%、70%。
四、 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调整到10万元。
五、 妥善解决城镇居民医保异地居住参保人员住院费用报销问题
将参保居民长期在外地居住期间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纳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住院费用起付标准根据本人外地所住医院类别比照本市同类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乙类药品和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的首付比例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根据本人外地所住医院类别,在本市同类定点医疗机构的基础上降低15个百分点。自费费用仍由个人负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最高赔付限额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