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报销政策和比例
参加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市民,在患病住院后,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得到一定的医疗费用报销。那么报销的比例是多少?哪些疾病可以报销呢?
1、参合农民住院可享受湘乡市新农合政策规定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2、住院费用报销:按住院医疗总费用(减去起付线和除外责任的费用)在不同层次定点医院住院按不同起付线、不同报销比例给予报销。每人每年累计报销最高限额120000元。
3、家庭病床报销:将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恶性肿瘤的门诊放化疗、白血病和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输血治疗、器官移植后排斥反应治疗、伽玛刀门诊治疗纳入家庭病床管理,家庭病床按住院标准进行报销,限在二级或以上医院,起付线为0。
4、五保户患病首诊(急危重症除外)应选择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近就医,如病情确需转诊到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须经所在乡镇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提出申请开具转诊单,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医疗机构盖章方可转诊。五保户在市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0,其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按75%予以报销。
5、农村儿童(14岁以内)患有先天性室间隔缺损、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狭窄、主动脉缩窄、法洛氏四联症、完全性大动脉转位等病种且具有手术指征,在省指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治疗者,按规定单病种费用包干标准,实施救治;农村儿童(14岁以内)患有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在省指定医疗机构实施临床规范化治疗者;0—6岁农村聋儿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纳入住院统筹报销范围;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按临床路径规范化治疗。以上情况医疗费用报销办法及标准按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治保障水平的意见》(湘卫合医发[2011]3号)文件执行。
6、具有本地户籍、农业户口、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已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孕产妇在县乡定点助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凡服务包内的项目,个人可享受全免费。县域外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按照原县级住院分娩基本医疗补助标准予以补助;其中县域外就医的高危孕产妇,按普通疾病予以报销。计划外生育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在本年度内缴纳社会抚养费后按规定予以补助。
7、扩大农村重大疾病救治保障范围: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I型糖尿病及晚期血吸虫病报销比例提高到80%。
8、医疗机构应用中医诊疗方法治疗,报销比例在原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
9、《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湘卫合医发〔2010〕1号)、《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年版)(卫生部令第69号)和《国家基本药物湖南省增补品种目录(2011年版基层部分)》(湘卫药政发〔2011〕4号)目录外、且属全省统一招标采购中标范围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医院制剂的药品费用,按30%报销。
10、单项大型检查(检验)和特殊治疗项目(电子刀、X刀、细胞刀、r刀、利普刀等)费用500元(含)以下部分据实纳入报销范围,超过500元以上部分的费用按50%纳入报销范围。
11、各项医用一次性材料费用合计500元(含)以下部分据实纳入报销范围;超过500元、低于5000元(含)的部分费用,其中国产材料按50%纳入报销范围,进口材料按30%纳入报销范围;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费用全部自付。
12、国产和进口体内植入材料(包括各类导管、导丝)合计费用3000元(含)以下部分据实纳入报销范围;合计费用超过3000元、低于30000元(含)的部分费用,其中国产材料按50%纳入报销范围,进口材料按30%纳入报销范围;合计费用超过30000元以上的部分费用全部自付(0-6岁人工耳蜗除外)。
13、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或组织源,合计费用3000元(含)以下部分据实纳入报销范围;合计费用超过3000元、低于30000元(含)的部分费用,按50%纳入报销范围;合计费用超过30000元以上的部分费用全部自付。
14、意外伤害报销:凡意外伤害住院申请报销者,参合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须在入院24小时内填写意外伤害住院病人申报表,在市外2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者,须在入院48小时内,以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报告市合医局。超过规定时间未及时申报者,将不予报销。凡有责任方者及因违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意外伤害即使无责任方将不予报销,凡在申请意外伤害报销时隐瞒意外伤害事实真相的一律不予报销。意外伤害报销每例最高限额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