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医疗保险报销条件
作者:北宸人力 |
发布时间:2017-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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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皆为可报销单位
据悉,一般诊疗费在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开展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即最小的行政区划级别的医疗机构,含行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执行。挂号费、注射费 都是可报销项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门诊挂号费、门诊诊查费、注射费(含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皮下输液、静脉输液、小儿头皮静脉输液)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独设立药事服务费,不再执行合并的原项目收费标准。而这些一般诊疗费,今后均可用市民的医保基金来支付。一次医嘱费用10元,医保基金担负80%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诊疗费暂定为10元/次(指一次医嘱),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诊疗费暂定6元/次。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因病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8元,个人负担2元。在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5元,个人负担1元。
参保居民足额缴费后,可享受多项门诊统筹待遇。具体来说:定点医疗机构类别不同,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同,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可报60%,一类定点医疗机构报50%,二类定点医疗机构报40%;年度内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不设起付线;参保居民门诊统筹支付限额,限当年使用,下年度不结转、不累计;享受门诊规定病种医疗待遇的参保居民,可同时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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