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报销医疗费千万别超时限
台海网10月11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李玉燕/文 张向阳/图)发生医疗费用后,哪些情况可以报销?办理医疗费报销时,应注意哪些事项?当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需在第二年的9月30日前受理完毕,超过期限是否还能受理?
昨日,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医疗费审核结算科曾文煌副科长,就许多市民关注的“医疗费审核结算报销”问题接受厦门市人社局12333在线访谈,并现场回答网友热点问题。
异地分娩也可以报销医疗费用
问:在厦参保人员,哪些情况可以报销医疗费用?
答:根据相关规定,医疗费用报销指的是针对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转外就医、异地居住、异地工作出差、探亲、旅游等原因短期外出突发急性病;在职人员外出学习、退休人员外出期间的慢性病的门诊维持治疗;异地分娩;医保系统故障不能实时刷社保卡结算;急性病或抢救未携带社保卡制卡延迟、社保卡挂失或损坏;门诊单月就诊次数超20次;离休干部目录外药品费用;参保身份、单位更改(中断缴费不超一月);地税数据、到款延迟;新生儿医疗费用;交通事故(参保人不承担事故责任的除外);其他非本人责任的伤害或事故;先行支付;非故意中断缴费补缴后非补缴期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报销。
费用报销以每年9月30日为限
问:医疗费报销有没有时间限制?
答:医保结算年度是以本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结算年度。因此,本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需在第二年的9月30日前受理完毕,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超过期限不予受理。
超6000元到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问:受理医疗费报销的地点在哪儿?时间上有什么要求?
答:市、区两级的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都可受理医疗费报销,但有发票金额限制。门诊单张发票金额超过3000元、住院发票金额超过6000元的报销业务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门诊单张票据3000元以下 (含3000元),住院单张票据金额6000元以下(含6000元)的医疗费用请到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问:各处具体的办理时间如何安排?
答:周一至周五(国家规定的节假日除外,夏时制以政府通知为准),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各区社保中心办理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按时缴费才能享受当年度报销
问:医保年度缴费,是否会对医疗报销产生影响?
答: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是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结算年度,通称社保年度或医保年度(以下通称医保年度)。如2012社/医保年度指的是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本市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医保年度缴纳保险费,每医保年度个人缴费100元,财政补贴360元;持有《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的新生儿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未成年人,还可免缴个人部分的保险费,但仍需按规定进行参保申报。参保人在医疗费用发生日所在的年度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并到账,才能享受其相应的待遇。
新生婴儿参保可享受政策照顾
问:新生儿何时办理参保,才可连同出生时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起报销?
答:新生儿参加未成年基本医疗保险是厦门市社会保险政策最能体现人文关怀的一大亮点。
厦门户籍的新生儿,只要在出生后的三个月内向所在区地税局申报参保并于次月将相应的保险费用缴纳到地税账户,即可从出生那一刻起享受年度总额为31万元的医疗保险待遇。而且门诊、住院均可直接享受统筹基金支付,不设起付门槛费,综合保障水平达到了75%,这在国内已达到较高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