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住房公积金调整保障缴存职工权益
住房公积金是每位企业在职员工因享受的合法权益,近日,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切实保障缴存职工权益,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2017年9月25日起,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方面的使用政策作出调整。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王波主任介绍,新政策实行后,大病救助提取、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提取、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提取及停止提取事项均有变动。另外,改善性住房首付比例、可贷额度确定方式等也有所调整。
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在住房公积金提取方面,大病救助提取提取额度调整为治疗费用以费用清单自付金额部分为准,每年允许申请提取一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提取方面,正常缴存职工提取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时限为1年内;职工本人提取不足时,允许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款支出。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提取:正常还贷期内,允许借款本人及其配偶,每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但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在停止提取事项也出做调整,停止职工购买普通商品住房5年(含)内一次缴纳契税、维修基金提取;停止职工每年缴纳物业费提取。同时,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也做出调整: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至40%。在调整可贷额度确定方式,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确定,且不高于我市规定的个人或夫妻双方贷款最高额度。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我市购房需本人或配偶有一方为宿州市户籍,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至40%;调整可贷额度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确定,且不高于我市规定的个人或夫妻双方贷款最高额度,计算公式为:职工个人可贷额度=职工月缴存额×12(个月)×贷款年限;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购房需本人或配偶有一方为宿州市户籍,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二手房贷款,房龄1~10年最高贷款额度为房屋总价的60%、11~20年最高贷款额度为房屋总价的50%;申请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清贷款,须正常还款满1年(含)以上。
申请二手房贷款,房龄1~10年最高贷款额度为房屋总价的60%、11~20年最高贷款额度为房屋总价的50%;申请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清贷款,须正常还款满1年以上。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科科长赵瑜:“由《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贷款期限5年以下须满2年,贷款期限5年以上须满3年方可提前还清贷款本息”,调整为“申请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清贷款,须正常还款满1年以上”,其目的为减轻借款人还款压力,更好地体现住房公积金互助性和偿还贷款的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