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委托按月提取如何办理?需注意什么?
新一站保险网()7月16日讯,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个人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切实减轻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每月还款压力,根据我市《关于对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有关规定,我市从2015年7月1日起分阶段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据了解,凡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能按月及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借款人及配偶,可以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为有序地开展此项业务,避免职工集中办理,减少排队等候时间和不影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他业务的正常开展,原则上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按年提取时,申请委托按月提取业务。对2015年7月1日以后在我市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时申请办理。
申请此项业务时须提供以下材料:所有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还款银行卡(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婚前贷款的,婚后增加配偶委托按月提取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按月提取额度不超过上月实际已支付的正常还款本息总额。
此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负责人还提醒广大市民,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还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借款申请人向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公积金办事处申请办理提取,即:借款人不在缴存地贷款的,借款人申请委托按月提取需向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公积金办事处提出申请,并与该办事处签订《委托按月提取协议》,方可办理。二是缴存职工因工作变动,住房公积金需办理转移的,如在本县(市)内办理转移手续的,原《委托按月提取协议》继续执行,缴存职工无需另行申请;跨县(市)转移的,原《委托按月提取协议》自然终止,缴存职工若要继续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的,需向公积金缴存地办事处重新申请。三是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不在同一县(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签订《委托按月提取协议》的委托人先后顺序办理提取。四是委托方中的某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100元的,将暂停该委托人当月提取业务,其他委托人的提取不受影响。五是职工委托按月提取期间除一次性归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提取(含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银行部分贷款)按年提取情形外,不得再办理其他提取。
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委托按月提取业务的开展就是为了给职工个人住房带来便利及减轻还款压力。所以在申请这项业务时,职工务必先去相关单位进行咨询,再进行办理;还需准备好相关资料,并且在办理的过程中应注意的地方,以免出现纰漏,造成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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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关注账户余额以免个人信用受损
第一次提取资金到账时间是什么时候?签订《委托按月提取协议》可以代办吗?如果办理了委托按月提取,借款人是不是就不需要每月另外还款了……自7月1日我市开展委托按月提取业务后,不少市民打电话到本报,咨询相关问题。7月15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负责人。
问:职工签订了《委托按月提取协议》,第一次提取资金到账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从协议签订之日的次月起,职工每正常还款一个月(自然月),公积金中心在下一个月26日前,依据协议确定的委托顺序依次为各委托人代办提取。比如,职工张三于10月签订了《委托按月提取协议》,从协议签订次月(11月)起,职工每正常还款一个月,公积金中心将在下一个月(12月)26日前,以职工11月实际已支付的正常还款本息总额为限代办提取。也就是说,10月签订的协议,第一次提取资金的到账时间是12月26日前。
问:今年7月1日以前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一次委托按月提取前未提取的额度怎么办?
答:职工在签订《委托按月提取协议》时,可以办理一次按年提取业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上一年度(12个月)实际已支付的正常还款本息总额。
问:签订《委托按月提取协议》可以代办吗?
答:签订协议(包括委托人变更)不可代办,因为住房公积金提取涉及各位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资金划转,故需各委托人到场进行签约。
问:如果办理了委托按月提取,是否就自动与借款人的贷款还款账户进行关联了吗?借款人是不是就不需要每月另外还款了?
答:不是,签订《委托按月提取协议》不会影响到贷款还款账户的变更。委托按月提取还款是公积金中心为借款人提供的一项便民服务,但不影响借款人对公积金贷款还款义务的正常履行。因此,请及时关注本人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的余额情况,按合同约定按月及时、足额还款,避免造成逾期,影响个人信用。
问:委托按月提取的收款银行卡(存折)如破损或遗失等如何办理?
答:收款银行卡(存折)破损或遗失按以下流程及时办理:持卡人应及时持本人身份证到收款银行卡的开户行办理挂失补卡(存折)业务,收款卡(存折)挂失补卡(存折)后,并由第一顺序委托人应持本人身份证件及补办的银行卡(存折)到签订协议的公积金办事处办理收款账户的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