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江苏连云港调整公积金基数缴存标准参照上年人均工资
一、调整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己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职职工(含劳动人事代理职工、劳务派遣职工)。包括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4年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为15600元,下限为2014年度社保最低缴费基数2300元。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限的按上限计算,低于下限的按下限计算,在上下限范围内的据实计算。
(二)缴存比例。2015年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各为12%;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各为8%-12%。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同一单位的职工应当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三)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两部分组成。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均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分、角进元。
1998年12月1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发放的住房补贴应随住房公积金一并缴存,住房补贴基数按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缴存比例仍为10%。
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同步实行基数调整,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参照执行,缴存比例在16%-24%范围内确定。缴存基数或月缴存额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方法确定:
1、能够提供2014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的,可以按其2014年个人所得税月平均纳税收入确定缴存基数;
2、在我市以个体工商户名义缴纳社保的,可以按其调整当月(或上月)的社保缴费基数确定缴存基数;
3、可以按不超过2014年度全市缴存职工的人均月缴存额(790元)确定月缴存额。
三、注意事项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涉及广大缴存职工,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按政策规定准确计算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仔细核对职工个人账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如发现信息不准或有误,应及时修改。各单位应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月缴存额在本单位作内部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二)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为2015年7月1日,各单位应于2015年10月底前做好相关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涉及补缴的,单位调整时应作一次性补缴。
(三)为方便单位办理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各单位可登录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lygzfgjj.com.cn)下载政策文件、业务指南及表格。此外,对于缴存人数较多单位可持单位介绍信,携带U盘到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拷贝《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电子文档。巳使用‘‘网上公积金业务系统”的单位,可在系统中直接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成功办理后下月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