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和额度
商丘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和额度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向中心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提取申请表。
根据下列不同情况,需出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
1、购买自住商品房的,提供一年内经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或收据);
2、购买单位房改房的,提供房改部门对公有住房出售的批复、购房人员名单、一年以内的购房发票(或收据);
3、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一年以内的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
4、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及购买建筑材料的票据;农村自建房须提供宅基地使用证、乡镇或办事处开具的建房证明、施工合同及购买建筑材料的票据;
5、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及购买建筑材料的票据;农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宅基地使用证、乡镇或办事处开具的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施工合同及购买建筑材料的票据。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1、还款期正常还款的: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借款(抵押)合同及还款明细单;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及还款明细单;
2、职工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本息的: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贷款结清证明和还款单据;还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提供住房借款合同、贷款结清证明和还款单据。
(三)支付房租的,提供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家庭收入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所租房屋的房产证和租房发票;
(四)职工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无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的,应当提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凭证;
(五)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劳动关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与用人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劳动关系证明、县(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一至四级);
2、非本市常住户口,提供《居民户口簿》和与用人单位终止人事关系、劳动关系证明;
3、在职期间被判刑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和与用人单位终止人事关系、劳动关系证明;
4、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重新就业证明和与用人单位终止人事关系、劳动关系证明,包括失业证、下岗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在境外的居住证明;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手续;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复印件、身份证及复印件、与死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或受遗赠证明。
职工本人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并提供被提取人的身份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如结婚证、户口薄等)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查询】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一)符合本办法第(一)款的规定条件,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如果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款的规定条件,在贷款未还清前,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如果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总额不得超过贷款当期的本息还款额;
(三)符合本办法第(三)款的规定条件,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如果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总额不得超过规定比例房租的费用,即:支付房租提取额=(月住房租金–月家庭收入×15%)×交付房租月数;
(四)符合本办法第(四)、(五)、(六)款的规定条件,提取额度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转入缴存职工所在单位账户或本人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