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积金超过标准部分缴存额将计征个税
日前,天津市地税局发布《关于调整我市2013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公告》,确定从本月起调整今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
按照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12年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450元,3倍即为16350元。7月1日起,本市在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16350元的,将超过标准部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并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据报道,津公积金缴存额7月1日起调整 基数不得低于1500元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市政府批准, 2013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例行调整,缴存比例仍为11%,缴存基数例行调整。
缴存基数例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1500元),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6350元)。
缴存比例继续保持11%不变。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
亏损企业可申请降低比例和缓缴。企业符合我市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条件的,可申请降低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照规定或批准的缴存比例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并在办理缴存额调整手续前,持相关资料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申请手续。
2013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自6月17日开始办理。单位缴存2013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资金到账后,到开立账户的分中心、管理部办理年度信息核对和缴存额调整手续,缴存单位可以从住房公积金网站www.zfgjj.cn首页“下载中心”下载“2013年缴存额调整程序”和相关表册办理业务。
据天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相关问题解答:
问:缴存基数与个人实际缴存公积金是什么关系?
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单位月缴存额和职工个人月缴存额之和,分别为调整后缴存基数与单位(个人)缴存比例的乘积。
问:缴存基数是怎么核定的?
答:随着职工收入不断提高,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也在进行逐年调整。自2013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调整为201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具体而言,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即1500元,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6350元。
此外,单位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3年6月的月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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