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将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
作者:北宸人力 |
发布时间:2017-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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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意见》,新纳入住房公积金归集覆盖范围的群体重点包括四个方面: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社会团体要率先实现全员覆盖,为全体员工(含聘用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在非公企业就业的农民工,重点是上市企业和上市后备企业等规模以上非公工业生产企业;大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员工,重点是中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民办医院、民办学校的员工;城市公共服务岗位职工(如环卫工人、园林工人、保安人员、物流快递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个体工商户等。
《意见》要求,各类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要依规向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费用,劳务派遣单位要及时足额为劳务派遣人员建缴住房公积金。上市企业要率先完成住房公积金建缴工作。上市后备企业应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方可依法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为促进非公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意见》允许当前缴存确有困难的非公企业低门槛进入,即先按照5%的缴存比例实施,以后再逐步提高。同时,采用以点带面、逐步推开的方式,晋江市作为全省开展非公有制企业扩面试点城市之一,泉州(楼盘)市级选择南安市、惠安县为非公企业扩面试点。
今年以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力度,全力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
该中心确定2017年为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年,制定了《开展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年活动实施方案》,精心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将扩面工作分调查摸底、宣传发动、工作落实、总结考评四个阶段有序推进。加大宣传建制力度,印制了《住房公积金办事指引》等宣传材料,通过上门宣传、与企业座谈及进农村、进社区、进园区、进企业,进工地“五进”活动等形式进行敦促建制;积极主动联系协调工商、人社、工会等部门,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纳入《劳动合同》 范本中,作为“重合同守信用”、“诚信单位”评选的必备条件,形成部门联动的建制工作合力。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进展顺利,至目前,全市归集住房公积金 2.48亿元,同比增加0.43亿元,增幅21%;全市新增建户职工1536人,已建户单位新增建户职工1417人、占92%,新建户单位新增建户职工119人、占8%。
日前,临沂市印发《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对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提取证明材料、提取额度、提取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
其中,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出境定居的;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在本市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农民工或户籍不在本市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本市城镇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年以上的;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办法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子女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购买住宅商品房、二手住宅商品房、拆迁还建房,且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职工符合办法规定提取条件但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符合一项或几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两次提取时间应当间隔1年以上,但下列情况除外:销户提取的;提前还清住房贷款的;职工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次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
提取公积金,证明材料要带齐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住宅商品房的,应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支付凭证;在其他城市购买住宅商品房的,应提供网上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发票
2、购买二手住宅商品房的,应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凭证和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3、购买拆迁还建房的,应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拆迁还建协议、回迁证和缴款凭证
4、农民工在农村新型社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农村户籍证明、购房合同和缴款凭证;农民工依法依规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农村户籍证明、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造的文件、施工合同和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
5、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翻建的文件、施工合同和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
6、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证明、施工合同和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
(二)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不能提供的,应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三)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四)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境定居人员审批表或公安机关签发的出境定居有效证明。
(五)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1年内的还款明细、贷款余额证明,首次提取的还应提供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的,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证明。
(七)农民工或户籍不在本市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农村户籍证明或非本市的户籍证明。
(八)职工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应提供民政、工会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九)本市城镇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
(十)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病案、医保费用结算单或1年内的治疗费用发票。
(十一)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提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十二)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的,应提供物业公司出具的1年内缴费单据或证明。
(十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提供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
提取额度有规定
○购买自住住房,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金额。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根据贷款担保方式,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部分余额冲抵贷款。用自筹资金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结清前1年内的实际还本付息额。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1年内的实际还本付息额。
○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负担费用部分。
○符合其他非销户提取条件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金额,同时不得超过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提取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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