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应视同工伤
作者:北宸人力 |
发布时间:2017-10-02 |
阅读次数:3546
吴某系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在本市某菜市场从事保洁工作。2013年1月28日12时30分,吴某在菜市场内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6时15分宣布死亡。事后,吴某的妻子薛某要求公司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公司认为,吴某平时的工作时间是7:00 —11:00和14:00—18:00,11:00—14:00属于下班时间,并且,吴某发病时身在摊位内部,不属于保洁员工作区域,不认可吴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身亡,所以不同意申报工伤。薛某遂自行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过调查核实后认为,吴某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作出“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评析:
本案中,吴某作为菜市场的保洁员,工作区域不仅包括菜市场的公共通道,也应当包括各摊位地面等。从事发当天来看,吴某在中午时间内没有离开过自己的工作区域,只是在便于休息的地方稍作休息调整,后不久突发疾病。由于吴某没有离开过工作区域,中午的休息时间虽然不包含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但是出于职工调整身体状态的需要,应该广义理解为工间休息。而工间休息作为职工工作的必然阶段,属于工作的组成部分。在此期间突发疾病且并未离开本职工作区域,可以适当从宽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