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上调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日前,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转发了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上调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标准,以保障因工致残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
此次调整的范围和对象是:2007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六级工作职工或享受工伤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以及享受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的具体办法为:2006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工伤,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伤残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70%乘以待遇率;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70%乘以待遇率;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2007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70%乘以待遇率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待遇计发;高于2007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待遇率的,现待遇不变。享受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部分按上述办法进行调整。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部分超过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部分的,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部分进行调整。
按上述调整办法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50元的,按50元增加。劳社[2007]2号文规定保留部分,此次调整时冲减50%。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办法是:2007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护理费待遇率。 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调整的具体办法是:2006年12月31日以前工亡的,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50%乘以待遇率;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工亡的,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50%乘以待遇率;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抚恤金低于统筹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计发;高于2007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待遇率的,现待遇不变。
人均抚恤金增加不足30元,按30元增加。按劳社[2007]2号文规定保留部分,此次调整时冲减50%。
文件还明确了调整费用的来源:对参加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或原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享受生活护理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此次调整增加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