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应体现法的温度
引发“单位拼命救死人,家属拼命埋活人”等荒唐现象的法律法规,肯定不是良法,更谈不上为实现善治提供基础和保障前不久,北京阜外医院麻醉科医师昌克勤在手术室里晕倒后医治无效死亡,却因死亡离发病时间超过48小时而无法被认定为工伤。死者的遭遇被媒体披露后引起广泛关注,其实关于工伤认定问题这已不是第一次。
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实践中,这一条款常常导致两种现象:对于仍然存有一线生机的伤者,家属可能为了索赔而在48小时内放弃治疗;对于已经明显没有生存希望的伤者,用人单位可能为了避免经济赔偿而想方设法拖延治疗。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毫无疑问,像这样频频引发“单位拼命救死人,家属拼命埋活人”等荒唐现象的法律法规,肯定不是良法,更谈不上为实现善治提供基础和保障。只有回归捍卫职工权益、倡导尊重生命的立法本意,法律才不会和人性“撞车”,司法权威才不会与社会伦理“死磕”。
一方面,认定工伤的基本标准不应是死亡时间,而是导致死亡的原因是否和工作有关。只要职工的死亡与工作环境、劳动强度等存在相关性,不论抢救的时间有多久,都应该被认定为工伤,获得应有的赔偿。
另一方面,之所以出现“48小时”的规定,实际上是立法者担心工伤认定的标准完全放开,会无限制扩张工伤赔偿的范围,从而增加用人单位以及工伤保险方面的压力。但实际上,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不在于人为将“48小时”作为工伤认定的量化标尺,而应在死亡与工作因果关系的强弱程度上设置合理标准,从而使工伤认定在职工的权益保障与用人单位的赔偿压力之间达到平衡。
此外,关于工伤认定的标准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不同类别、不同程度的工伤认定需要不断调整和细化。因此,除了在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上,应明确将因果关系作为工伤认定的原则性标准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应通过颁布司法解释、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使工伤认定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不断丰富、立体、人性化,让每一个劳动者真正感受到良法善治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