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在石家庄以及成功实行居民可以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北宸人力 |
发布时间:2018-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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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石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获悉,7月1日起将对市直及县(市)区机关事业参保单位享受工伤定期待遇人员进行领取资格认证。具体认证时间为7月1日至10月31日。
据悉,此次认证对象为2015年6月30日前参加石家庄市(含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且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由参保单位通知享受待遇人员持身份证和工伤保险待遇领取存折,按规定时间到指定的认证现场;并填写《工伤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表》,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签名。在异地居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参保单位将《工伤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表》邮寄给工伤职工本人,工伤职工本人或供养亲属持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明等相关享受待遇的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居(村)委会和县级以上社会保险机构进行认证盖章,并在收到《工伤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表》后15日内将《工伤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表》寄(送)回原单位。“10月31日前未进行认证人员,参保单位填写《工伤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未认证人员登记表》,报机关社保经办机构。
缴费高了,工伤职工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也“水涨船高”,并按新标准执行。石家庄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1月1日后发生工伤或工亡的,伤残和工亡待遇应及时按规定标准计算。如职工因公死亡的,其近亲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都与石家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或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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