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等人员须参加工伤保险
日前,市人社局下发了《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人员都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据了解,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新《条例》规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纳入工伤保险实施范围。新《条例》还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因此,《通知》要求,在上述单位中,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都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关于工伤认定问题,市人社局日前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到,除按照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交材料外,属于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伤害的,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交负责事故责任认定的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因工外出(到外地)的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交受领导指派和发生事故所在地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属于非正常上班时间的,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交有效的原始资料(如工作制度、考勤制度、工作计划等),证据材料不齐的,要求补齐材料之后再认定。
另外,是否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其中,“因工外出”到外地的,必须有受领导指派和涉及工作原因的有效证据;“上下班途中”应掌握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在道路上发生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职工上下班途中走路自行摔伤等非车辆事故也不能认定为工伤;“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从医疗机构的初次抢救时间开始计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