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热点问题
工伤预防是工伤保险三大职能之一。有效的工伤预防工作,既可避免或减少工伤事故带给员工及其家人的创伤和痛苦,又可降低工伤事故率,减轻社保基金的支付压力,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强有力的保证,保障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因此,“预防优先”是国际通行的工伤保险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基本准则之一。
作为深圳市工伤预防工作的“重头戏”,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此次开展的“2013年度深圳市工伤预防先进单位”评选活动,拟评选和表彰710家工伤预防“标兵”单位。本报从5月12日起推出系列报道,对评选、表彰活动的相关情况,我市工伤预防政策以及部分受表彰企业的“安全之道”等进行报道,希望以点带面,总结经验,激励先进,督促落后,巩固我市工伤预防工作成果,进一步提升我市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工作水平,为构建和谐深圳做出贡献。
员工发生哪些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申请工伤认定有没有时间期限?职工入职后企业为其登记参加工伤保险,还未到缴费时就发生工伤,怎么办?如果单位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怎么办?对“有争议情形”该由用人单位还是员工个人承担举证责任?日前,记者就《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实施过程中职工和用人单位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采访了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
一、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算工伤
《条例》自2012年1月1日开始施行,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但对于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
按照规定,7类情形可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外,还有5类情形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工伤保险登记次日保险生效
职工入职后单位为其登记参加工伤保险,还未到缴费时就发生工伤,怎么办?《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次日起,在规定的缴费周期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该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次日起,工伤保险关系即生效,更好地保障了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权益。这意味着,一名职工第一天上班,企业就为其登记参加工伤保险,但是还没有缴费,要等到月底才缴费,假如该职工还没有到月底就发生工伤,这个时候基金都会支付工伤医疗费等费用。
三、未参保单位要承担工伤相关费用
工伤保险费应该由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承担?如果单位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怎么办?按照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参加并依法处理。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将被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四、工伤紧急情况就近急救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及时救治工伤职工。职工治疗工伤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疑似职业病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及时送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并及时送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需要工伤康复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经确认后,工伤职工可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
五、单位应在职工受伤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申请工伤认定有没有时间期限?按照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有时效限制,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六、“有争议情形”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职工认为自己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该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按照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