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缴费2月起执行新费率 七类工伤不纳入计算
去年工伤事故多发的单位,今年要多缴工伤保险费,反之则可以少缴费。根据《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市社保局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结合用人单位2015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工伤事故率以及是否通过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等因素,核定其在2016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自2月起执行新的缴费费率。
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下调
我市的工伤保险按行业风险分类来缴费:第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如银行业、居民服务业等;第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如制造业、建筑业等;第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如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工伤保险一类、二类、三类行业参保单位的基准费率分别由原来的0.4%、0.8%、1.2%下调至0.2%、0.4%、0.6%,进一步减轻了企业负担。在此基础上,按规定确定各参保单位向上或向下的浮动费率。
根据《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于国家规定的一类、二类、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市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实行浮动费率。其中,首次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当年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确定;当年度首次参保且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下年度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
什么叫工伤浮动费率?据了解,“工伤浮动费率”是指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和工伤事故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简单地说,就是对工伤事故多发单位,下一年将在原缴费比例的基础上提高其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对无工伤事故或工伤事故较少的单位,下一年将在原缴费比例的基础上降低其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
“浮动费率”具体怎么算?
按照规定,属于国家规定的一类、二类、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以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实行浮动费率,浮动范围为上、下各两档:(一)上浮第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二)上浮第二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三)下浮第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四)下浮第二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社保机构是按照哪些标准来核定费率浮动档次?据了解,(一)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小于、等于1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下浮动二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二)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10%、小于或等于3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下浮动一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三)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30%、小于或等于100%,且工伤事故率小于或等于2.0‰的用人单位,以行业基准费率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四)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30%、小于或等于100%,且工伤事故率大于2.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五)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50%,且工伤事故率小于或等于2.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六)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50%,且工伤事故率大于2.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二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七)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15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二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七类工伤情况不纳入计算
单位发生以下七类工伤情况之一,当年度发生的工伤保险补偿费用及工伤事故不纳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及工伤事故率的计算范围:(一)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二)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四)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五)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七)非在用人单位因工受伤的工伤职工,到用人单位后工伤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