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8〕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我部在总结部分省市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制定了《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诊疗规范》)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以下简称《服务项目》),并经全国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论证通过,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诊疗规范》和《服务项目》既是试点康复机构开展工伤康复住院服务的业务指南和工作规程,也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积极协调有关方面,认真做好《诊疗规范》和《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加强管理,严格使用范围
根据试点工作安排,目前《诊疗规范》和《服务项目》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各地确定的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已列入各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医疗和康复服务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积极探索,完善管理规范
各地在贯彻《诊疗规范》和《服务项目》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探索建立更加有效的管理工作规范。对《诊疗规范》,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要加强对《服务项目》的管理,各地确需调整的,调整幅度控制在《服务项目》总数10%的范围内,并将调整结果报我部备案。
由于工伤康复工作尚在试点起步阶段,医疗及康复技术也在不断发展中,我部将根据各地工伤康复试点实践适时补充和完善《诊疗规范》和《服务项目》。对于职业病康复诊疗规范和服务项目,以及工伤职工临床抢救期间的早期康复介入、出院后的社区康复等服务规范,将在试点工作取得一定经验后另行制定。各地在试点工作中如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