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条件及所需资料
广东省职工,在工作期间受伤致残或死亡的,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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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领省直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1、职工所在单位,应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按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30日后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之日前的工伤待遇由单位负担。
2、职工因工死亡,应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工伤认定后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受伤应在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3、职工工伤后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必须安装各类辅助器具的,须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申请相关待遇。
4、领取长期待遇人员每年6月20日前需提供领取资格的证明,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待遇,逾期不提供或不符合条件的停发待遇。
5、申请医院直接结算医疗费用的,应提供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的工伤职工继续治疗的相关证明。
二、申领省直工伤保险待遇的资料
(一)职工因工死亡申请工亡待遇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省直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人一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4、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5、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6、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必须是原件);
7、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供养亲属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2)与工亡职工的关系证明;
(3)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包括户口所在地的社保经办部门开具未享受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情况的证明);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5)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6)在校学生提供学校证明;
(7)学龄前儿童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二)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省直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人一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4、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5、下落不明职工供养亲属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需提供资料与第(一)条第7项相同。
6、因工下落不明职工重新出现的,单位应及时向省社保局提交书面报告,并负责退还已发放的待遇。
(三)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申请伤残待遇及医疗(康复)费用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省直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人一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3、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5、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提供门诊或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6、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必须是原件);
7、广州医保有垫付的:需到广州医保局天河分局(龙口东路358号天诚广场二楼)确认垫付金额,并提供:
(1)《广州市医保基金垫付省直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确认表》;
(2)医保卡复印件;
(3)《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住院/门诊结算单》。
8、职工工伤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补偿协议。
(四)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省直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人一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3、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4、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旧伤复发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6、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提供门诊或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7、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必须是原件);
8、广州医保有垫付的:应提供资料与第(三)条第7项相同。
9、上次领取待遇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复印件
(五)申请辅助器具费用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省直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人一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3、经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配置辅助器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4、上次领取待遇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复印件;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6、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出具的证明书。
7、医疗机构或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出具的费用收据原件(必须是原件)。
(六)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省直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人一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3、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5、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诊断证明或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6、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必须是原件)。
(七)申请待遇重核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单位盖章的工伤保险待遇重核申请书;
2、上次领取待遇的《省直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复印件;
3、待遇重核的其他证明材料。
(八)领取长期待遇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盖章,同时由原单位确认的《领取伤残津贴或抚恤金人员资格核实表》。
(九)涉及第三人工伤待遇申领的,除提供相应项目所需的材料外还需要同时提供如下材料:
1、属于交通事故(含城轨、客轮、火车)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2、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以及赔偿证明材料;
3、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十)申请先行支付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1)社会保险登记证、工伤保险实缴清单或还欠协议;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先行支付书面申请材料。
2、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待遇,工伤职工或其亲属申请先行支付的:
(1)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证明材料;
(3)工伤认定决定书;
(4)先行支付书面申请材料。
(十一)申请老工伤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1、《省直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人一表);
2、《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4、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5、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资料与第(一)条第7项相同。
(十二)申请老工伤医疗或康复费用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1、《省直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人一表);
2、《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3、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5、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诊断证明或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6、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必须是原件);
7、广州医保有垫付的:应提供资料与第(三)条第7项相同。
(十三)申请老工伤辅助器具费用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省直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人一表);
2、《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3、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同意配置辅助器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5、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出具的证明书。
6、医疗机构或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出具的费用收据原件(必须是原件)。
(十四)申请老工伤护理费用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省直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人一表);
2、《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3、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评定护理等级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十五)申请医院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省直工伤医院直接结算申报表》(一人一表);
2、经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伤职工继续治疗的相关证明资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4、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书原件。
注意事项:
1、复印件材料一律采用A4纸复印。医疗费用收据需按治疗时间及治疗医院顺序张贴在空白A4纸上(不能双面粘贴),并填写费用总额。
2、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表格在我局网上“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3、工伤职工所有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均要求在广东省省直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
省直工伤保险待遇审理程序
(一)前台受理工作人员接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将当场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对已参加省直工伤保险,且申请材料完整的,应当场受理,发给《受理回执》。
(二)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因工受伤时该人员未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的(先行支付除外);
2、因工受伤时单位未缴交工伤保险费的;
3、未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医疗终结期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未取得批准证明的;
4、未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确认,擅自安装、配置、维修、更换辅助器具的;
5、申请资料不完整的。
(三)医疗保险部在收到前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材料后,应在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核定其各项待遇。如果发现前台受理的资料不完整或不真实的应及时退回前台通知补正资料,待资料补充完整真实后再重新启动工伤待遇审理程序。
(四)单位经办人持《受理回执》在约定的时间在我局网上打印《省直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
(五)单位或申请人如果对省社保局核定的待遇有疑问,应60日内向省社保局提出。确实有误者,可申请重核。
省直工伤保险待遇发放程序
(一)领取《省直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的当月,省社保局将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拨到单位,单位负责按规定发放。
(二)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般每年调整一次。工伤待遇需要调整时,我局对符合条件的领取工伤长期待遇人员的待遇进行调整,用人单位网上打印《省直工伤长期待遇调整通知单》,通过单位发给享受待遇人员。
(三)领取长期待遇人员,应当在每年6月20日前向省社保局提供由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领取伤残津贴者可由用人单位出具),才能继续领取待遇。逾期不能提供者,我局将从下一个月起暂停发放有关待遇,待补报资料后确认符合继续享受待遇的,予以补发。
(四)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逾期不报的,单位负责追回多领的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申请省直医院直接结算医疗费用的住院伙补助费,按37元/天拨付工伤人员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代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