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待遇能否同时享受?
在现实生活中,某些员工因参保意识强,会主动给自己购买商业意外保险,加之公司给员工缴纳的工伤保险,可谓上了“双保险”,但令人没有想到的是,某些企业在得知员工自行购买意外伤害险后,拒绝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或拒绝为员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这种情况正确吗?
员工自行购买意外伤害险 企业拒缴工伤保险
小刘是某企业职工,因目睹一起交通事故,得知肇事方无力赔偿,本人不得不承担高额医疗费用后,立即为自己购买了意外伤害险。后来,小刘谋得一份机械生产企业的工作,企业招聘人员明确表示,3个月培训期间,企业只支付最低工资,转正后工资正常发放,并为其缴纳五险一金。3个月培训后,小刘顺利成为正式职工,然而企业人事部门因其自行购买了商业意外保险,拒绝为他缴纳工伤保险。小刘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随即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分析:
意外伤害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 职工可同时得到两种赔偿
那么,商业意外险与工伤保险是否冲突,享受了意外保险赔偿是否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首先,意外伤害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而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二者性质完全不同。《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该条款系法律强制规定,立法目的是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致残或死亡时,本人或其遗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适当的赔偿。那么,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因职工参加商业意外险而拒绝缴纳工伤保险,不仅仅是偷换概念,还涉嫌违法。
其次,意外伤害赔偿与工伤赔偿是否可以兼得?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用人单位的投保行为纯粹属于给员工的额外福利,无法起到替代工伤保险的功能。所以,职工在获得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后,仍可以申请工伤保险赔偿。用人单位不能以职工已获得人身意外伤害赔偿为由进行抗辩,职工可以同时得到这两种赔偿。
职工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后又为其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职工在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后,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解答: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不冲突。职工自己或单位投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并确认为工伤后,除了可以依照保险合同领取人参意外伤害保险外,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人参意外伤害保险是商业保险,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二者的性质不同,两者可以相互补充,但不能互相取代。所以,被认定为工伤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按两种保险规定处理。医疗费能不能享受双份是一个技术层面的问题,如果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都要求医疗费发票的原始依据,那么就只能实报实销,享受一份医疗费。一般来说,工伤保险都要求原始票据作为报销凭证;但是,有些商业保险公司对于医疗发票的复印件也可以作为报销凭证,那么工伤职工就可以享受双份报销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