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不入工伤保险制度是变相放纵企业违法
近日,人社部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中明确大中专学生实习期间遭遇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理由则是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在实习生多方合法权益尚未得到有效保障的现实背景下,这一规定无疑将进一步削减实习生的权益保障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助长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降低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实习是学生走向工作的必经阶段。在我国,每年有几百万乃至上千万的学生走向实习岗位。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因工受伤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有数据统计显示,每年有近30%的学生在实习中受到伤害。然而,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保障实习生权益方面并不完善,许多实习生遭遇工伤时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目前,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法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教育关系的基础法律《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规范对顶岗实习工伤处理均无任何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虽然对实习生在实习中受到伤害的处理做出规定,但并无具体的针对性的规定。对实习生工伤的处理目前一般都是按照民事侵权进行。与工伤保险救济相比,民事侵权不仅存在举证责任难的问题,而且存在诉讼负担重、风险大的问题。
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实习生在实习期间遭遇工伤时维权的难度也大,各方建议将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障范围的呼吁也由来已久。然而,人社部此次的征求意见稿,明确大中专学生实习遭遇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是在不健全的法律制度上,将实习生的权益保护空间压缩的更小。这种做法看似是在减少用人单位的顾虑,鼓励用人单位多给学生实习机会,实则却是给了用人单位推卸责任的更好借口。
人社部意见稿中解说称,相关部门研究认为,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但事实上,劳动关系的建立不仅包括劳动合同关系,也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实习生为用人单位创造财富,参与劳动的过程且接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虽然没有拿到毕业证书,但事实上已经走向社会参加社会劳动,构成实际的劳动关系。因而,实习生期间,因工发生的事故认定显然不应局限于实习生的身份,而应该从实习生和用人单位是否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角度来判断。因此,人社部拿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这一理由否定学生实习期间发生事故不属工伤显然站不住脚。
人社部给出的另外一个理由是,实习学生权益保护可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解决。诚然,2009年教育部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09]13号)确实明确规定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商业保险制度,保障学生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后的权益,但事实上,很多院校尤其是民办学校并未推进这项保险,实习责任保险推进的面并不是很广。在商业保险制度推进不全面,而实习期间因工作受的伤害又被排除在工伤保险范围外的情况下,多数实习生的工伤保障将处于空白状态,一旦发生重大工伤,很容易出现学校和用人单位互相扯皮的情况,最终受伤的将还是实习生这个弱势群体。
中国目前尚未建立真正意义的实习制度,实习生的各方权益保障机制本来就很薄弱,而法律上的空白和缺失,本来就给了一些企业可趁之机,将实习生当做“廉价劳动力”,给实习生与正式工相同甚至更多的劳动任务,却支付不同等的薪酬和福利保障。在专家和社会呼吁加强实习生权益保障,实习生工伤认定存在争议的现实下,一些地方为响应呼声,还会出台一些地方条例,将实习生工伤纳入保障范围,比如贵州在2012年3月开始实施的《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中,将实习期间的学生也纳入保障范围。而一旦人社保做出规定,明确大中专学生实习期间遭遇的事故伤害不属工伤,那么实习生的权益保障将面临更难的突破。
在法律尚未建立完善的权益保障机制的情况下,各个部门和地方出台的相关条例和措施应该是来修补制度的漏洞,为权益的保障寻求其它的保障渠道,扩充权益保障的空间和维权的通道,而不是在已有的漏洞上压缩空间,这样只会让普通人的维权更艰难,让权益的保障成为一纸空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