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工伤保险费率降低 保险赔付标准大幅提高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和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东莞市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除了重申凡在东莞开工的建设工程都必须为工人购买工伤保险,否则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外,《通知》对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有了更准确的定义,费率由原先的1.5%减到1%,而保险赔付标准也大幅提高。
为企业减负降低费率
根据《通知》规定,从2012年9月1日起,凡是在东莞市内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工程项目,建筑企业必须为施工作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未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及缴费的工程,市住建局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2007年的相关政策以工程总造价为社保缴费基数,今年则以工程合同造价为基数。社保局表示,以实际合同金额计算保费会更准确。社保部门表示,由于几年来东莞工伤发生率较低,加之今年经济环境较差,出于为企业减负考虑,工伤保险费率也由原先的1.5%,减少0.5个百分点。
工伤预防费每年87万
社保部门核定建筑工人的工伤保险待遇时,伤病人员的“本人工资”以事故发生时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记者还从市社保局了解到,目前全市建筑工地工伤预防费用为每年87万,已经覆盖所有市内建筑工程。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施工作业人员,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后,建筑业企业应在事发24小时内通知社保部门,并在48小时内书面申请工伤认定。企业不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受伤施工作业人员或其近亲、工会组织可作为申请人,在施工作业人员遭受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最亮点
核定保险待遇 参照标准翻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杨远辉表示,新文件最大变化是保险赔付标准提高。《通知》规定,核定建筑工人的工伤保险待遇时,伤病人员的“本人工资”以事故发生时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而2007年的《关于落实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时,施工作业人员的“本人工资”,以事故发生时(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记者查询到2012年5月8日公布的《东莞市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公报》,2011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21739元,其中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03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