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施行 工伤认定范围扩大
新修订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今年1月1日已经开始施行,《条例》将给劳动者带来哪些变化?
上下班途中非本人责任交通事故算工伤
《条例》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但对于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
按照规定,7类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还有3类情形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工伤保险登记次日保险生效
职工入职后企业为其登记参加工伤保险,还未到月底缴费就发生工伤,怎么办?《条例》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次日起,工伤保险关系即生效,更好地保障了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权益。 这意味着,一名职工第一天上班,企业就为其登记参加工伤保险,但是还没有缴费,要等到月底才缴费,假如该职工还没有到月底就发生工伤,这个时候基金都会支付工伤医疗费等费用。
三、工伤紧急情况就近急救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及时救治工伤职工。职工治疗工伤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疑似职业病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及时送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并及时送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需要工伤康复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经确认后,工伤职工可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
四、一级伤残职工可获工资90%的津贴
按照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不同等级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月计发,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发放标准分别为60%、50%、40%、30%的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一至四级伤残分别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直至本人死亡,标准为:一至四级伤残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五级、六级伤残分别为18个月、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六级伤残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60%,并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应缴的社保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工伤待遇计发基数“就高不就低”
工伤待遇计发基数是工伤前工资还是离职前工资?《条例》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计发基数“就高不就低”,以职工工伤前与离职前的平均工资相比较,以较高的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提高至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如以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计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超过43万元。
此外,“住院伙食补助费”等3项费用以前由用人单位支付,假如单位破产了,工伤职工就可能拿不到这3项费用。《条例》规定,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在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发生的工伤康复待遇费用,以及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进行康复的交通、食宿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住院进行工伤康复也可享受伙食补助费;同时,1至4级伤残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解除了工伤职工的后顾之忧。
六、医疗停工期间工资不停发
职工在医疗停工期间,还能领取工资吗?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针对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计发争议的问题,《条例》规定,原工资福利待遇按照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12个月的工资福利平均计算,工作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平均计算。针对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需要护理而单位未派人护理的问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护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