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殉职与工伤之间是什么关系?有什么区别吗?
因公殉职与工伤之间是什么关系?因公殉职后必然会被认定为工伤吗?现实生活中,因公殉职常常发生在军人或警察中,普通人能因公殉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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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四川乐山一所学校的杜师傅倒在工作岗位之后,这些问题引发社会关注:因公殉职之后为何不能获得工伤认定?
因公殉职属于工伤吗?
近日的一则新闻把这个问题推到了公众的面前。
脑内出血,深度昏迷……四川省乐山市一所学校食堂职工、59岁的杜师傅在和其他职工一起收拾餐桌时,突然腿软昏迷,全身出汗并大小便失禁,经抢救无效,56小时后杜师傅不幸离世。追悼会上,学校负责人致悼辞,对杜师傅“因公殉职”表示深切哀悼。
然而,11月16日,杜师傅家属拿到了当地人社部门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杜家人无法理解,既然是因公殉职,为何不予认定工伤?
因公殉职与工伤有诸多不同
因公殉职在严格意义上来讲,并非法律术语,其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职期间因公死亡。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因公殉职与工伤的认定标准并不一致。因公殉职一般是由县级以上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和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而工伤的认定需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认定。
因公殉职能获得的补偿与工伤保险待遇也不同。对于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而对于因公殉职的补偿,并没有统一的法律予以规定,而是相关部门或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关办法、通知等方式予以进行发放补偿。
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对于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的,其遗属可按照相关规定领取一次性抚恤金。
从各地的规定看,对因公殉职者家属的“抚恤”也不完全一样。以北京市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发的《关于我市机关在职及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来看,规定因公牺牲人员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基本退职生活费;而对于病故人员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基本退职生活费。
倒在工作岗位上为何难认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了工伤认定的相关情况。其中第十四条规定是应当认定为工伤情况,第十五条规定是视同工伤的情况,第十六条规定了工伤认定的除外情形。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杜师傅是在工作期间发病,但其并非是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因此不能依据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而杜师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情况,参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视同工伤;但因为杜师傅的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不符合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人社部门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当然,杜师傅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其所在单位认定他为因公殉职也是应该的。
不少人对《工伤保险条例》的48小时规定提出质疑,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是视同工伤的情况,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工伤。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确实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伤害,并不会受到48小时的限制。
殉职抚恤、工伤待遇、侵权赔偿可兼得
值得提醒的是,如果“殉职者”同时获得了有关方面因公殉职的认定,也获得了工伤认定,那么这两种待遇应该是可以兼得的。
比如,张某在工作中遭受伤害,不幸去世,他死后被认定为工伤,而同时张某也被认定为“因公殉职”,那么张某亲属不仅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至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此外其亲属还可以获得张某因公牺牲的一次性抚恤金。
此外,如果因公殉职者是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的,除了上述待遇,亲属还可以向肇事者主张相应的侵权赔偿。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权利人主张的赔偿项目上,应准确区分可补偿性损失和不可补偿性损失,可补偿性损失采取就高原则,即不能重复赔偿,获赔的最高额以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项目中较高的项目为限,如受害人在侵权损害赔偿或工伤保险赔偿任一程序中未足额获得赔偿,就差额部分仍有权起诉要求补足。不可补偿性损失可兼得,可以获得不同救济程序的重复赔偿。
在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项目中不可以用金钱计算的,可兼得。这些项目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是指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在工伤保险赔付中指的是一次性残疾补助金、工亡补助金、残疾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医补助金。
而可以用金钱计算的损失,不可兼得;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是指交通费、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在工伤保险赔付中指的是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