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提前上班因“串岗”受伤算工伤吗?
正如我们大家都了解的,企业在员工入职即为员工参与了工伤保险的办理,最近,小编看到一个网友的提问:提前上班因“串岗”受伤算工伤吗?职工提前上班,用人单位没有严格的上下班制度,且工资制度是按件计酬的,应认定职工提前上班是属于合理的工作时间。职工“串岗”劳动受伤,但不属于法定的不予认定工伤情形的,应认定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举例如下:
一、案情:2007年4月18日6时40分左右,张女士在宝应县一木器厂操作滚胶机时,因操作不慎将左手卷入滚胶机中,导致其左手受伤。且张女士在用人单位受伤时,用人单位未领取营业执照。宝应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遂依据规定,判定蒋怀珍不作为工伤认定对象,但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情形认定为工伤。
原告木器厂诉称,2007年3月,张女士的工资为按件计酬,其工种是排版工。2007年4月18日,她不按厂里规定的7时来上班,而是提前到厂。因其违反操作规程,充当滚胶工,不慎将左手卷入机器之中受伤。由于蒋怀珍属私自提前上班,且“串岗”造成,因此不应当认定其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内所造成。请求法院撤销工伤判定结论。
二、审判:法院认为,本案中,张女士受到事故伤害时,虽然发生在原告规定的上班时间之前,但因张女士的工资是按件计酬,且发生事故伤害时,与张女士均处于工作状态的还有其他职工。因此,应认定蒋怀珍的工作是在工作时间内所从事的工作。至于原告诉称张女士是“串岗”劳动,并不影响张女士是因工作原因而造成的事故伤害的定性。
关于“提前上班因“串岗”受伤是不是算工伤”的案例,由于张女士受到事故伤害时,原告尚无营业执照。因此,被告判定蒋怀珍不作为工伤认定对象,但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情形是正确的。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向扬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扬州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