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医保卡余额如何正确使用或者提取出来
宁波医保卡余额提取
有历年账户余额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能提取个人缴费部分的资金了。个人缴费2%部分一年结转一次(每年5月1日对上一年度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结转)。当年未结转的,第二年不再进行累计。
历年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用于个人缴费部分结转有两个条件:一是参保人员在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期间有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记录,且在2013年4月未终止医保参保关系;二是该参保人员在2013年5月1日这个时间点,个人历年账户资金有100元以上的余额。
工作人员提醒道:退休人员由于个人不再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所以,不在历年个人账户资金结转的范围内。
宁波医疗保险个账清算与关系转移支付
受理条件:已在服务大厅医保综合服务窗口办理医保个人账户清算或关系转移手续
申请材料
1.《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单》个人联或医保关系转入地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2.参保人员大市范围内开户的银行借记卡(或活期存折);
3.参保人员的身份证;
4.代办的另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在医保费用结算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对条件符合且材料齐全的,受理后录入业务系统;
4.办结后,将《个人账户清算单》个人联、《个账清算支付单》反馈给申请人。
5.医保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重要提示:经办人提供的银行卡或存折限邮政储蓄银行、鄞州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外的金融机构发行
宁波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清算注销
受理条件
1、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中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已办理社会化发放(丧葬费领取)手续并注销养老保险账户,或非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参加部省行业统筹养老保险及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医保参保人员)已办理医保终止手续;
2、参保人员返回原籍;
3、参保人员出国(出境)定居,已注销户籍;
4、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办理退休和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条件,已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
申请材料
1.死亡的另提供参保人员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复印件;
2.返回原籍的另提供参保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
3.出国定居且注销户籍的另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参保人员出国定居证明复印件;
4.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办理退休和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条件的另提供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核准表》复印件;
5.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医保证卡);
6.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代办的另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医保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对条件符合且材料齐全的,受理后录入业务系统;
4.办结后,将《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单》个人联反馈给申请人;
5.申请人到医保财务结算窗口退款或缴款。
重要提示
1.办理时间为每月1—23日间的工作日。
2.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参保关系所在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个人账户清算应在医保待遇停止后办理;如其要求在医保待遇停止前办理的,需在《清算单》上注明“自愿放弃待遇享受”;
4.清算后,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注销,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需要进行治疗是按比例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