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个人补缴社保新规政策
作者:北宸人力 |
发布时间:2017-10-28 |
阅读次数:3987
北京市个人补缴社保新规政策
近日,备受全社会关注的养老保险补缴问题终于有了新突破。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人员,自2010年11月起可按政策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提高其退休后的养老保障待遇。
长期以来,由于多种原因,养老保险补缴只向单位开放,个人无法申请补缴,使得一些通过人才、职介中心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无法补缴间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导致其到达退休年龄后面临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或年限较短,无法领取养老金或养老金待遇水平较低,这也成为近年来广受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北京市人保局出台的相关政策可以说标志着本市基本养老保险从制度覆盖开始向人群覆盖转移,对于合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证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秩序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相关政策,在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国家及本市规定的不缴费情况除外),可以按程序进行补缴;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仍参照相关政策规定由用人单位办理补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