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应该为临时工缴纳养老保险吗?
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常常挖空心思不愿缴纳社会保险,以劳动者为“临时工”而借口拒缴社会保险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实际上,在我国,《劳动法》已经使“劳动者”这一称呼统一了大大小小不同的用工形式下的人员。但目前还有用人单位使用所谓的“临时工”,与用人单位内有正式编制的劳动者进行区别。一般情形下,这些临时工的待遇福利都不正式工差,流动性也比较强,很多用人单位也以此为借口不为临时工上养老保险,这样的做法合理吗?
依照我国目前的《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确定的直接法律主体只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劳动者并不存在正式工和临时工之分。所以,从法律的规定来看,我们现在所说的“临时工”也是劳动者,通常指“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用工形式。与此同时,不管是哪种用工形式,只要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临时工”也不例外。
具体到养老保险,的参保问题,因为在现实中,很多单位雇用临时工属于短期用工,而养老保险的缴纳则是长期的,一般要求缴纳达到一定年数后才能达到法定年龄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所以临时工在参保养老保险时应注意灵活性,如果进入一家用人单位时,自己还没有建立养老保险账户,可要求用人单位帮助办理并缴纳养老保险。在离开这家用人单位进入另一家用人单位时,在同一统筹区域可以进行转移并继续缴费,如果在单位接转中间出现断档期,可以选择找轻松保代缴社保,帮助您平稳过渡。如果跨省转移,需要将整个养老保险账户转移或退保或选择个人缴纳。个人缴纳的话,可以选择轻松保代缴全国社保。
2009年底,为了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并在诚征就业的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根据这一办法,如果临时工等参保人员换了工作,尤其是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累计计算,如果还没有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从而确定了参保人员的权益。
当然,现实中,临时工也可以选择个人自己建立养老保险账户,即以自由职业者身份进行个人缴纳,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相关费用。同时,个人缴纳养老保险也可以选择轻松保进行社保代理,轻松保社保代缴业务覆盖全国,帮助您解决辞职后社保中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