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属保险是不是社保体系的遗漏
编者按: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彭钢、任远征、蒋秋霞建议在社会保险法中增加遗属保险的内容,填补社会保险的空白。其实,此想法在2006年就已提出,有关学者对实行遗属保险的意义、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对策建议都做了研究。遗属保险制度是否要立?如何立?请看各家如何论短长……
全国政协委员建议:社会保险法中增加遗属保险
遗属保险制度是参保职工死亡后的家属(符合条件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本建议优先考虑没有养老金的配偶)享有津贴的一种附加性的社会保险制度。它建立在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保险基础之上,是一种家属“随保”的社会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减少老年贫困,减轻家庭养老负担。
☆建立遗属保险制度目前有何必要性?
彭钢:有必要建立,一是因晚年依靠退休金养老金的城市妇女几乎占半数。2005年1%人口调查,晚年依靠退休金、养老金的城市老年妇女约占47.2%。二是据调查,老年妇女多于男性,尤其是丧偶后又没有生活来源,生活没有保障。
任远征:在农村地区,70%老年妇女主要依靠家庭供养。农村妇女没有固定收入,极易陷入贫困,是一个非常脆弱的群体。
蒋秋霞:市场经济增加了中青年人经济活动的风险,削弱了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功能,使处于经济不稳定状态的子女难以同时承担扶养子女和赡养父母的双重责任。
☆目前建立遗属保险制度有何可行性?
彭钢:根据我国的财力情况,我认为有实力和能力帮助解决这部分人群的问题。且遗属保险已成为发达国家普遍实施的家庭政策,其结果不仅有效地解决老年贫困问题,而且有助于减轻子女的经济负担,提高劳动积极性。
任远征:我记得上个世纪50年代有过遗属津贴规定,虽然通过丧葬费和抚恤金的形式给去世退休人员的家属一些帮助,但这类帮助是一次性的,基本无法满足遗属的长期基本生活需求。1999年我国在城市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改善了最贫困的老年人(退休者)的收入状况。但总体看遗属基本生活保障停留在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层面,尚未纳入社会保险体系。
蒋秋霞:城镇地区近年来的经济增长已经为建立遗属养老保险项目创造了条件。目前城镇已经有约65%的老人享有退休收入,排除夫妇两人均有退休收入的老人,真正需要遗属养老保险收入的人在老年人口中所占比例并不高。有研究显示,在现有养老保险缴费中增加0.5个百分点,就可以解决遗属保险的资金来源,不会过分增加财政压力。
☆对此项保障的实施,您有何建议?
彭钢:建立统一的遗属养老保险项目,并将其纳入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以制度化的形式保证那些因配偶去世而丧失收入来源的老人不会因此陷入贫困境地。应有全国统一的遗属津贴制度,应有具体的负责单位。
任远征:津贴制度应调整现行参保退休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政策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明确政策,统一标准,将“两费”逐步纳入统筹项目支付渠道,为推动一次性遗属津贴制度向全国统一的遗属养老保险金制度过渡创造制度条件。
蒋秋霞:主要是要建立全国统一的遗属养老保险金制度。可以开展试点研究,在此基础上全面启动将遗属养老保险金项目纳入社会保障制度的工作。(任然中国妇女报 2008-3-13)
附:彭钢:全国政协委员、解放军总政治部纪律检查部原部长
任远征:全国政协委员、中共中央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原主任
蒋秋霞: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国际商会珠海调解中心主席
早期:专家学者围绕我国遗属保险的现状、意义等问题的探讨
☆遗属救济制度的弊端
现有的遗属救济建立在计划经济时代单位制基础之上,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弊端重重:(1)覆盖面窄:仅限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新兴的三资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的职工没有纳入到企业遗属补助制度之中。(2)差异性大:差异既体现在地区间又体现在行业间。国家和省一级地方政府仅是从原则上确定指导性政策,各地方和各单位都是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很有可能产生仅因遗属生活地不同而导致待遇水平不同。(3)稳定性差:执行状况受各单位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实践中效益好的单位遗属补助制度变为人人有份的顺水人情,效益差的单位需救济的困难遗属多,而救助金却没有着落。(4)管理上乱:本单位随意扩大补助范围,或是随意降低补助标准现象并存,随意拖欠,停发的现象十分常见。(魏彦彦 中国老年报 2006-3-9)
☆改革遗属抚恤制度的基本思路
改革遗属抚恤制度的目标是建立企业职工遗属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管理服务走向社会化。具体思路是:1、修订完善遗属保险法规政策。2、建立遗属保险基金。3、实行社会化管理。4、逐步实现遗属保险的统一管理。(安徽省劳动保障厅 张青2006-11-23)
☆建立遗属保险的意义
遗属保险不仅仅是一个向老人转移现金的途径,它还具有更广泛的社会和经济意义。遗属保险可以使老年妇女获得个体的独立性,提高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保障晚年生活,改善生活状况;也为中青年人提供了终生安全的稳定性;为老年人的自主生活创造了条件,从而减轻了中年人在劳动就业时期同时需要抚养子女和赡养老年人的双重负担。另一方面,它也提高了中青年、尤其是女性对个人未来晚年经济生活的安全感。和谐社会与促进性别平等。遗属保险制度对社会的第二个广泛意义上的贡献是促进社会稳定,增进公民权益,提升公民对政府的热爱和拥护。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裴晓梅 中国老年报 2006-3-9)
☆关于建立遗属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建立遗属养老保险项目,并将其纳入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以制度化的形式保证那些因配偶去世而丧失收入来源的老人不会因此而陷入贫困境地。
第一个阶段,建立全市统一的遗属津贴制度。调整现行参保退休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政策规定,在全市范围内明确政策,统一标准,将“两费”逐步纳入统筹项目支付渠道,为推动一次性遗属津贴制度向统一的遗属养老保险金制度过渡创造制度条件。与此同时,着手研究和尝试遗属养老保险金制度的建立。
第二个阶段,建立全市统一的遗属养老保险金制度。在研究和试点基础上,全面启动将遗属养老保险金项目纳入社会保障制度的工作。作为社会保障的一个组成部分,遗属养老保险项目应该覆盖所有退休人员的不享受养老保险的配偶,为他们提供固定的基本收入保障。项目的资金筹集由雇主、雇员、政府三方分担,保险金支付水平的确定力求公平和有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