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不得相互挤占随意支配
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与普通百姓关系最密切的五种社会保险,即将有一部全局性的法律予以规范。在历经多年反复酝酿后,备受社会各界期盼已久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受到了市民的广泛关注,有了它的兜底,“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千年梦想才可能得以实现。
同时,社保法草案规定,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这将对数亿以计的农民工养老产生重大影响。对此,深圳市社保局副局长杜斌表示,“转移政策”将具有现实意义。而对于该法中的相关问题,记者还采访了深圳大学风险管理保险系主任谢圣远教授,进行深度解析。
市民热议
“我们将无后顾之忧”
截至日前,中国人大网征集到3万多条意见。记者获悉,其意见和建议数量之大,在历次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中属罕见,反映了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险法的高度关注和热切期盼。
记者注意到,很多意见对跨地区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费率、消除社会保险中的户籍和身份歧视、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明确政府在社会保险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等问题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而对于该法的参与,不少市民表现出了极高的热情,市民姜华说, “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可以说是中国自古以来的千年梦想,如果该法能实现,不仅将解决每个人的基本生活保障,还可以解决一系列社会问题,其意义十分深远。而在新年开始,我们就听到国家将出台社会保险法,“我们今后可以说是没有后顾之忧了,这将成为我们最大的心愿。”他说。
而在某电子厂工作的主管黄先生告诉记者,他在工厂打工已经4年时间了,自己的养老保险除了自己缴纳的之外,都是企业缴纳的,如果有一天离开深圳到其他地方就业,养老保险中的不少资金就会损失掉。而在今年春节前后,他的不少工友都选择了“退保”的方式处理,但只拿到一点钱而已,这显然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为解决这一问题,草案中将该规定修改为: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
深圳市社保局副局长杜斌此前在接受本报的采访中表示,“转移政策”将具有现实意义。他说,农民工之所以出现退保情况,就是因为在全国没有养老保险异地转移的办法,在国家出台相关的转移办法后,深圳将按照这种政策执行。
专家看法
社会保险法草案剑指“症结”
正在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究竟对社会保险中哪些突出问题“对症下药”,它是否真能起到预期的效果昨天,记者就此采访了深圳大学风险管理保险系主任谢圣远教授。
对于个别单位拒绝缴纳员工社会保险的现象,在现实中总会时有发生。虽然社会保险理应被不折不扣地执行,但仍有部分单位以各种由头推延,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切实保障。而社保法草案则对此规定:对上述现象加大了惩罚的力度,将处罚额度从2万元改为“欠缴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而且,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从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中划扣社会保险费,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谢圣远认为,加重处罚非常有必要。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社会义务,不承担就是违法。一定要让违法的成本远远高于其收益,才能有效遏制个别单位的不当行为。
同时,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尚不成熟,尤其是资金的安全性还有欠缺。比如养老保险曾长期执行现收现付的制度,个人积累和社会统筹的部分未得到有效区分,致使空账运行的情况比较明显。
对此,社保法草案明确规定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不得相互挤占或者调剂使用。谢圣远表示,资金的安全性是我国社保立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也唯有让投保人放心,才能调动他们参保的积极性。同时,除了对资金的缴纳、运营等方面予以追踪,还应对社保资金的最终环节——发放予以跟踪,比如是否打进了相应的账户,以确保社保资金能够解决百姓的燃眉之急。
社会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相关经办机构不得随意支配。为此,草案增加了国家和地方在这方面的监管职能。其中规定:国家应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的监督。
15年的“杠杠”是否太硬
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已经达到国家规定年限,且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年龄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据了解,依照现在的规定,缴费满15年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现实中,有的就差一两年就退休了,交不了保险费,最后只能退回个人账户中的钱。现在大多养老保险费费率是单位缴20%,个人缴8%,其余政府补助,而记入个人账户的仅为8%。如果缴费不满15年,对个人来说显然不划算。
在分组审议中,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单晓鸣认为,社会保险法是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的法律,也就是说,每一位公民在这一部法律当中,都能够找到自己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的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因此社会保险法规定应是低“门槛”。
谢圣远提出,现在执行的15年缴费年限太严格,社会保险法草案能不能考虑规定降低年限,甚至不规定年限,采取“多缴多取”、“少缴少取”,按缴费年数领取基本养老金,从而吸引更多的人主动参保。
为“盯牢”百姓的“保命钱”,社会保险法草案做出多项规定。比如,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险基金的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费,谁收谁管,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话题。”谢圣远建议,应该尽快明确,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收管混乱。
应体现“权利”主导的立法理念
同时,谢圣远教授还谈到,在实行养老保险转移后,极有可能会出现“机会主义”。“比如深圳等高收入的地方,由于当地工资收入水平相对与内地要高出不少,农民工在这里缴纳养老保险后所享受到的退休金也比内地高。在实现养老保险转移机制之后,在收入比较低的地方务工的农民工,临近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就会想方设法到深圳等收入比较高的地方打工。而他们最后所拿到的退休养老金却是按深圳当地的标准发放的。这样,他们就可以在此前缴纳‘较低的成本’后享受到‘较高的回报’。”他说,这种情况到时候肯定会存在,而发生这种情况就会引起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如此,在深圳务工中年岁较大的农民工占的比重就会逐步上升,这对于这个城市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
另外,他说,在考虑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机制时,应该从更高的战略意义上来做好这件事情,这就是要考虑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同当前的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机衔接问题,这项工作做好了,对于维护城市社会稳定、缩小城乡差别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
同时,他认为,社保制度固然需要国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分担责任,但说到底,社保立法的本质乃是劳动者的权益法、福利法。当下社保法草案的改进,已经体现了“权利”主导的立法理念,不过也应该看到,社保改革仍在进行中,对一些重大问题诸如“缴费费率”、“征收体制”等仍存争议,这就意味着,如何坚持“权利”导向仍将考验立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