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社保专家解答百姓关心的20个热点问题
养老保险的大事小情 社保专家解答百姓关心的20个热点问题
超过退休年龄想补办养老保险,可以吗?养老保险的钱每个月都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养老保险总共分几档?单位交的保险都是最低档的,可以多交点钱补成高档吗?养老保险可以中断吗?养老保险政策纷繁复杂,老百姓很难在其中找到有用的信息。为了更全面的解析养老保险政策,记者总结归纳出20条问题,由哈尔滨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处长陈学谦进行解答。
一、首先请陈处长介绍一下哈市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开展的总体情况。
依据《黑龙江省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哈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已纳入全省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范围内,执行统一的养老保险政策。全省的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实行统一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统一的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参保认定,退休条件核准,完善各项参保缴费政策,参与社保基金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以及对征缴进行监督工作。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哈市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的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包括企业参保登记、个人账户基金管理、业务稽核、养老金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其机构编制、人员管理及资产划归到省,接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垂直管理。
地税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完成税费比对工作,对正常纳税但未参保企业进行调查核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未参保企业信息,督促企业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登记并及时足额缴费;依法对已参保但未缴费或长期欠费的企业加大清缴力度,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二、我省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按照什么标准缴纳养老保险?社平工资是如何设定的?
1.我省参保企业应当以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
参保职工个人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费,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参保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
2.从2005年实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全省统筹起,哈市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以统计部门每年发布的数据为准。在补缴以前年度时,按当年执行的缴费基数核定。
三、若实际工资已高于缴费基数,可以将前几年的缴费基数更正吗?
不可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按缴费本人及其企业缴费年度的上一年的工资额核定的,反映的是参保人在缴费年度的收入情况以及在当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权利义务,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所以不允许修改。
四、养老保险缴纳共分几档?各档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1.哈市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可按社平工资的60%或100%两档缴费。
2.按社平工资的100%档为缴费基数,在养老金计算时,养老金高于60%档。
五、我省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
领取养老金需满足两个条件:
(一)达到退休年龄;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少于十五年。
六、个人账户养老金如何计算?如何查询个人账户?
1.依据国发[2005]38号文件,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2.查询个人账户余额有两种方式:(1)在哈市友谊路423号社会事业保险管理局3楼大厅自动查询机查询;(2)在哈市友谊路423号社会事业保险管理局4楼窗口或各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分局咨询。
七、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该如何申报退休手续?退休核准的流程是什么?
依据《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退休实行申报制度。参保人员应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向用人单位或档案保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于个人未提出申请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用人单位或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参保人员退休申请后,对参保人员退休条件进行初审。符合退休条件的,用人单位或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人社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申报名册》、职工档案及相关材料,向人社行政部门申报审核。
核准退休的流程是这样的: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人员对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从参保人员数据库中打印《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签章的同时在网上提交相关数据信息至复审人员;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人员对初审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档案进行复核,在《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上签章,同时在网上提交相关数据信息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由企业或档案保管部门将《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报送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四)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网上回传数据,按照相关规定为其核定基本养老金后,及时打印《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经加盖各级经办人名章(或签字)和单位公章后,将其返给参保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一份,另一份存入社保业务档案;
(五)各级经办机构按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八、参保人员在单位缴纳费用之外,可否自己多交补成更高档?
不可以,因为每位参保人员只能有一个养老保险账户,只有一种缴费基数核定办法,同一时期也只能存在一个缴费基数。在养老保险费的收缴过程中,不允许参保人重复缴费,也不允许多账户并存。
九、养老保险交满15年,还需要继续交吗?如果需要,退休之后是享用的更多吗?如不想继续交,可以停交吗?退休后,还需补齐中间停交费用吗?对于补交费用,国家是否有补贴政策?
1.依据《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黑劳社发[2000]9号)第10条规定:职工或个体劳动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虽然已满15年,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养老保险费与养老金的关系是多交多得。缴费基数越高、缴费年限越长则养老金越高。
3.养老保险费可停交,但必须在退休前补齐,并由参保人承担停交期间的银行利息。
4.没有补贴政策。
十、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续缴费至满15年止。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参保职工可按个体劳动者身份延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在达到退休条件时,按当期的计发办法核定养老金。
十一、超龄的未参保人员可以办理养老保险吗?可以的话如何申报、办理?
2014年9月24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的意见》,解决了因各种原因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无法参保退休的问题。哈市已将政策贯彻到区、县(市)以及全市有关单位与企业,同时制定下发了哈尔滨市的实施方案,规定了申报主体、程序、要件和流程,现在申报认定工作已全面开展。认定范围如下:
(一)2014年8月31日前具有哈市城镇户籍;
(二)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等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所在企业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2014年8月31日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
申报办理方法:
1.用人单位要接收申请人申请、提供单位留存的原始佐证材料、申报和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已不存在的,单位主管部门(或当地工信部门)要接收、调查、申报和办理相关手续。
2.各区、县(市)审核工作小组要对本辖区企业、主管部门、工信委申报申请纳入人员参保和退休条件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市审核认定工作小组。
3.市审核认定工作小组要对所辖企业、主管部门、工信委申报申请纳入人员参保和退休条件以及县(市)申报的材料进行认定和审核。
4.单位主管部门要对原用人单位因管理不规范、时间跨度久远、佐证材料丢失、销毁等原因无法提供原始材料的用人单位及提出申请人员身份、工作经历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单位主管部门要成立由本单位人事、工会、纪检监察、信访部门组成联合审查小组,负责对原单位及提出申请人员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填报《哈尔滨市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情况调查表》,将调查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审核认定工作小组。县(市)用人单位的调查情况须经当地审核工作小组参与认定后,上报市审核认定工作小组。
5.具体的政策文件、工作流程与相关表格,都可以在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官网(http://www.hrblss.gov.cn)的“法规公文”栏目—市级文件里找到。市审核认定工作小组的地址:道里区友谊路429号,咨询电话:87391429、87391430,可以电话咨询或前往咨询办理。
6、此次政策的审核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希望大家及时办理。
十二、管理岗位的女职工是55周岁退休,而非管理岗位的女职工是50周岁退休,那曾经有管理岗位工作经历的女职工如何按非管理岗位申报退休?待遇如何核定?
企业女职工由非管理岗位转为管理岗位或由管理岗位转为非管理岗位,企业应当及时将变更岗位相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其中由管理岗位转为非管理岗位的,应及时向人社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满1年以上,方可按非管理岗位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标准按照当期退休时的计发办法核定。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原为企业管理岗位的女职工,未重新在其它企业就业并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满1年以上,经本人申请,可凭相关证明按非管理岗位女职工政策办理退休手续;对于已超过非管理岗位女职工退休年龄的,从办理退休手续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标准按照当期退休时的计发办法核定。
十三、在人社局的退休审核过程中,参保人员的出生日期如何核定?
对于出生日期的认定,我省有着明确的文件规定。《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参保人员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参保人员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按有关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出生时间为准。
十四、特殊工种退休是依据档案,但确实从事特殊工种而档案记载不清楚的特殊工种如何认定?
正常生产的企业应当严格管理特殊工种岗位,职工是否从事特殊工种岗位应当以档案原始记载为准。由于职工档案记载不清造成特殊工种无法认定的,应当由参保人员所在企业负责。
对于参保人员,确实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原始档案中特殊工种情况记载不清的,企业及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职工历年工资表、出勤表、特殊津贴费补助表等相关原始有效材料,为其建立健全特殊工种档案。参保人员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时,档案记载情况与工资表、出勤表等相关材料相吻合、并经过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以确定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
十五、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后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就去世的,该怎么办?家属是否可继承其养老金?
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后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就去世的,可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死亡减员业务。无论是企业职工还是个体劳动者,均可将个人账户全部余额退还。
十六、对于有多段多地工作经历的参保人员,在退休时,如何确定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十七、养老保险关系可否转到外地?可异地续交吗?
1.可以转移到外地。
2.按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以存折扣款方式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只要按时向存折内存款,无论身在何处,都可以缴纳养老保险费。
十八、单位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该怎么办?单位是否应该给临时工缴纳养老保险?
1.如果用人单位不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职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也可向法院寻求法律援助。
2.依据《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黑劳社发[2007]52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招用的临时用工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即应当随其用人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且达到退休年龄时可按相关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十九、职工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职工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由调入的机关事业单位持编制手册、接收函等相关手续,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参保人个人账户的余额将全部转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
二十、内退职工养老保险怎么交?农民可否参加养老保险?
1.内退是用人单位的内部规定,内退职工应与该单位其它职工一样参加养老保险,其参保方式与缴费基数核定方法与本单位其它职工一样。
2.农民可以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具体办理方式可向市人社局农村养老保险处咨询。在城镇企业打工的农民工,可凭经人社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随企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满足退休条件时,亦可按城镇企业职工退休。不满足退休条件的,可转移至农村养老保险,接续养老保险关系。